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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移民局EB-5投资移民署长答疑解惑美国投资移民

2015.6.30 美国 移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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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评估 专家解惑
  美国前移民局EB-5主任Maurice Berez曾经回答EB-5投资者疑虑,并逐一引用美国移民局法规中的条文,解释误导言论。
 
  疑问:只有EB-5投资人投入的钱产生的就业,才能用以向移民局说明就业问题?
  解答:(1)美国移民局EB-5政策的第8CFR204.6(g)(2)条例明确规定,以产生就业为目的,通过EB-5筹得的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
  (2)产生就业的分配。所有创造出来并符合条件的全职就业总数,都只应分配给那些在提交I-526申请时,已经将这个商业计划的运行作为申请依据的外国企业家。无论国内、国外,机构还是个人(指那些不需要获得移民签证的个人(法规203(b)(5)),都不需要参与产生就业的分配。移民局应当认可外国企业家制定的任何关于要求合理分配那些项目产生的、符合标准的就业职位的协议。
 
  疑问:通过经济计算模式RIMSII算出的间接就业不被移民局承认,而且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创造全职职位的定义?
  解答:2009年12月11日的补充说明:美国移民局审批官指导手册第3条,用RIMSII或者IMPLAN等经济投入与输出模式(I/O模式),来评估和计算得出的关于区域中心合作下的商业计划所产生的间接就业(包括诱发就业),并不能区分开是全职或者兼职。换句话说,通过用经济模式算出的就业人数不能区分是全职或兼职,因此,只要按照经济模式分析而得出的间接就业数量,都将被看作是全职职位并符合EB-5的要求。
 
  疑问:项目计算的间接就业,可成功通过移民局对I-526的审批,但项目不可能在两年内产生足够多的间接就业机会,而到时美国移民局亦有可能推翻I-526中认可的间接就业,进而要求项目提供直接就业人数的证明,这一切将导致投资人I-829的申请遭到拒绝?
  解答:美国移民局审批官指导手册2009年12月11日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美国移民局的政策是不对已通过审批的I-526中罗列的事实进行再次审批,并特别尊重获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所提出的用于计算间接就业的经济投入与输出模式。
 
  疑问项目运用的RIMS II模式计算所得的间接就业岗位,不能在两年内实现?
  解答:美国移民局的审批官指导手册的备忘录第4页有以下说明:RIMSII就像所有I-O(经济投入及输出)模式,是一个“恒定平衡”的模式,即所有用RIMSII计算出的结果将没有特殊的时间限制。当然,因为模式是基于每年的数据,惯例上假设,计算的结果都将在一年中实现。这个假设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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