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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名律师Ronald Klasko上书USCIS要求改进EB-5投资移民环境

2015.6.30 美国 移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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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评估 专家解惑

我深受移民局局长Rodriguez在最近的EB-5相关利益者会议上所做的发言所鼓舞,在发言中,他赞扬了EB-5方案的优点,还强调了如美国国会在创立EB-5方案之时所预期的那样,在使得EB-5方案对美国经济产生的有利影响最大化的过程中,美国移民局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

 

同时,这些值得盛赞的目标和审案流程之间的矛盾也让我十分困惑。因为这些审案程序非但不利于推进这些目标,相反还会在各方面降低审理EB-5申请的效率。

 

我曾多次建议做出政策上的调整,并对能够改进EB-5方案的法律解释加以完善。但这不是我写这封信的目的。相反,我写这封信的目的纯粹是建议审案程序能够有所改进,能够在不动用其他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人、区域中心、项目开发商以及美国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显著改善EB-5方案。事实上,我要冒昧地说一句,以下建议可能对各方,包括美国移民局来说都是有利的,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因此,我诚挚地希望以下建议,即使您二位不考虑全部采纳,也希望能够考虑采纳其中的一部分。

 

以下就是我的全部建议:

 

1. 美国移民局必须缩短项目申请的审理时间。这对项目的成功而言绝对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在投资人进行投资和递交I-526申请之前,移民局先行审理获批项目,对所有人——美国移民局,项目开发商,以及投资人而言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在投资人可以投资并递交申请之前,项目开发商必须等上8个月,10个月,12个月或是更长的时间,项目才能获批,那这一目标将永远无法实现。如果项目开发商不能确保审案时间在4个月之内,美国移民局就会继续通过迫使项目开发商着手推广项目的方式使得项目开发商的工作量翻倍,导致项目开发商在递交I-924样本项目申请的同时,投资人也在递交I-526申请。此时,美国移民局就必须同时审理同一个样本项目的I-924申请和I-526申请,发出I-924申请的补件通知并且有可能是上百份这类通知,或者是这个项目的I-526申请的补件通知。这就是目前的机制,对任何人都无害,也对任何人都无益。剔除掉这些申请和补件通知可以达到节约大量人力和资源的目的,美国移民局就能够满足4个月内审案的目标,且不需要额外增加员工。

 

2. 美国移民局应加快已获批项目的投资人I-526申请的审理时间。要鼓励项目开发商采用I-924申请来取得项目预批准,就应该给这类项目及其投资人一些好处。按理来说,好处是让这类项目的投资人比其他项目的投资人更快地得到I-526审案结果。这不仅可以作为鼓励开发商取得项目预批准的好处,还意味着这类投资人的审案流程要合理得多,也直截明了得多。

 

I-526审案过程中,最耗费时间的就是对项目资格的审核。一旦这一部分工作完成了,唯一角色就是审核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的专业审案人员就应该可以在34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这些申请应该比需要完整的项目审核的申请更快地取得审理结果,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事实上,如果唯一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的话,美国移民局应该可以重新考虑让这类申请拥有优先审理权。优先审理权,反过来也将提高效益,因为这能够减少额外的审案人员的支出。这样将使得EB-5申请取得和亲属移民以及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一样的审案待遇,因为雇主I-140申请和亲属I-130申请都是独立于外籍受益人的永久居留权申请而被审理的。

 

3. 美国移民局应一并处理所有项目的I-526申请。美国移民局已经对两种概念完全不一样的申请有了差别对待。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很多次都表示考虑到审案效率,将把所有I-526申请一并处理。但事实上,许多来自同一个项目的较晚的投资人会比较早的投资人更快得到审理结果,因为项目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解决了。

 

最近,为支持严格的先进先出的审案目标,这一值得盛赞的目标似乎已经被搁置。这使得审案效率下降了,因为审案官查看一个项目的多个投资人申请的时间可能会超过数月,甚至会超过一年。这对许多需要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获批才能释放资金的项目来说也是很不利的。结果就是项目可能会暂停,直到最低数量的投资人的申请获批,以及他们的资金从监管账户中释放。

 

4. 受排期倒退影响的申请人应该有其单独的等待审案队列。这也是另外一项百利而无一害的调整。受排期倒退影响的申请人不会在I-526申请获批时,得到什么好处。许多人甚至还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I-526审理时间越长,他们的孩子就越有可能受《儿童身份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跟他们一起移民。

 

不受排期影响的投资人也将从中获益。因为他们的申请审理速度可能会快得多,而且因为能够更快地移民到美国,他们能真正地从申请裁决当中获益。

美国移民局将在不需要扩充人力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将其人力资源集中于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使其利益相关者获益的方式,从中得到好处。这样的举措并非是标新立异的,因为美国移民局已经单纯因为资源分配的问题,就长时间地延迟了有较长排期的亲属移民类别的I-130申请的审批。

 

5. 美国移民局应该为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设立单独的等待审案队列。一直到去年美国移民局尝试实行了I-526先进先出审理计划为止,直投EB-5项目申请才比区域中心项目申请更快地被审理。因为上文已经提及的某些有关I-526申请的原因,这一体制对于已获批项目的投资人而言非常有意义。为什么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一定要排在几百位要经历复杂的审核过程的项目投资人之后呢?相反,许多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涉及到的要审案官处理的问题要少得多。

 

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为什么应该有单独的——以及较短的等待审案队列,还有一个原因。区域中心的投资人不一定要为了投资项目的运营发展而留在美国,但与区域中心的投资人不一样的是,通常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都是投资项目当中身体力行的经理。因此,他们留在美国非常重要,但前提是审批速度要加快。

 

6. 投资项目或区域中心的律师应是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很明显,在I-526申请中有两方——项目开发商和投资人。大多数情况下,项目开发商的律师都和投资人的律师都不是同一位。目前在I-526申请中,美国移民局只承认投资人的律师的做法造成了很多异常结果。投资人的律师必须提交主要由项目相关信息构成的申请,但投资人的律师不对项目相关信息承担责任,通常也不了解项目相关信息的精确性。如果美国移民局对这个项目有疑问,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情况:移民局向投资人发出补件通知,但投资人却不知道如何回复。项目开发商所面临的反常情况则是不得不寄望于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律师能把项目信息给项目开发商。项目开发商则依靠投资人的律师去补件,但不变的是,即使该律师不代表项目开发商。现在的审案流程也会导致同一个项目的同一份补件通知,会有来自不同律师的不同的反馈。

 

当然,如果美国移民局采纳了这封信前面的能够使得项目问题在I-924阶段得以解决的建议——开发商的律师出于I-924申请的目的递交了G-28表格,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但是,在上述情况出现之前,美国移民局还是要做出和其他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一样的反映。在所有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中,美国移民局承认,比起雇员,雇主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顾问。而I-526申请仅仅用以证明美国移民局迫使完全独立的两方共用同一位律师对各方都不利所举出的一个例子。

 

如果美国移民局将项目开发商视为I-526过程中单独的一方,就只需要为项目发出一份补件通知而不是为该项目的上百位投资人发出上百份补件通知(举例而言)。这很显然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7. 电子移民处理系统(ELIS)是一个值得盛赞的目标,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的例子。ELIS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实现:网上有一整套的项目文件可供投资人及其律师使用。这个系统几乎完全没有使用和实现,就是缺乏用户友好特性的最好证明。美国移民局应该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开发一个能够满足美国移民局和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需求应该共存。

 

8. 美国移民局应该创建一个I-829样本程序。I-829审核程序的关注较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只有一小部分投资人已达到I-829申请时间。随着递交的申请越来越多,I-829的处理效率和I-526一样低的问题都得到了突显。

 

用一个有100个投资人的项目举例。100个不同的申请可能是100个不同的律师递交的,其文档的内容投资人和他们的律师知之甚少,并且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几乎100%I-829申请涉及的文档内容都是和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有关。希望,但不绝对,所有这些100I-829申请将包含相同的项目信息及就业创造。如果美国移民局提出关于就业创造的问题或投资人是否持续投资,美国移民局将需要发出100份补件需求,所有这些都是有必要的吗?真的有什么意义吗?

 

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更有意义的是应该有一个I-829样本程序,借此美国移民局可以裁定有关这个项目的所有问题。这将由项目和它的律师递交。任何有关投资人的特定问题,应该由投资人的律师在其窗口开放的时候递交I-829。任何有关项目的问题应当在大多数投资人递交I-829之前裁决。

 

当然,可能会有一些实例,早期投资人递交I-829申请时有足够的就业机会,然后等到后来的投资人递交I-829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这可以通过一个更新或补充I-829样本申请的程序来解决。

 

9. 美国移民局应该提供一个在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递I-829的范例申请程序。当一个项目在获批取得条件绿卡后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人必须等待21~24个月去看这个有更改的项目是否会满足去除条件。解决这些担忧的一个更有效的系统是将有一个申请程序,美国移民局借此将可以裁决新的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是否合规EB-5。如果有必要,这将让投资人有机会做出不同的投资或完成任何需要的改变使其能够去除条件。

 

10. 美国移民局应该向公众公开信息。虽然这并不属于提高处理效率的范畴,但这的确符合不增加成本的双赢策略。美国移民局正确地关注了保护公众防止投入到欺骗性项目中。那么,为什么要否认提供事实信息从而使投资人在投资项目时能够作出更明智的决定的公众需要呢?为什么美国移民局要否认投资人关于哪些项目获批、哪些项目被拒的信息呢?为什么美国移民局要否认有关在一个项目中多少个投资人递交了I-526,多少个获批,多少个被拒的事实信息?有关区域中心的统计信息也应该提供,虽然这些信息有可能会造成误导,因为投资人投资的是一个项目,而不是一个区域中心。

 

您二位若能为了使EB-5方案更高效、更友好,更符合国会实行这一方案的公众目的,考虑我的建议,我将十分感激,所有这些建议都不会造成对任何美国移民局的重要反欺诈和国家安全的担忧。

此致,

敬礼

H.Ronald Klasko

 

【编者按】Ronald Klasko先生作为世贸通独家代理的宾州高速公路项目的递案律师,鉴于宾州高速公路项目是已获得美国移民局预先批准的100%政府项目,联合世贸通启动5天特快递件服务,只要投资者个人资料齐全、无问题,Ronald Klasko先生的律师团队在收到世贸通递交的客户文件后,将在5天内递交美国移民局,帮助投资者积极应对美国投资移民排期即将到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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