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通独家代理的宾州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聘客户律师——美国知名移民律师Ronald Klasko,作为业内大佬代表,日前上书移民局并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要求改进EB-5投资移民环境。上周,世贸通官网对此公开信给予了及时发布,便于投资者了解美国EB-5投资移民界发展的最新动向与趋势。
Ronald Klasko的公开信在美国移民界引起了广泛影响,日前,移民行业另一大佬——世贸通独家代理的520大桥债券项目特聘律师、美国前移民局局长Robert Divine,也对该信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并针对Ronald Klasko的建议,发布了一封新的公开信。
现将520大桥债券项目的特聘移民律师、美国前移民局局长、美国EB-5投资移民行业协会副主席Robert Divine公开信发布如下:
我欣赏Ronald Klasko昨天给USCIS(移民局)的EB-5办公室,就流程改进的公开信。为了USCIS的考量起见,并激励进一步的讨论,在此公开提出我对这些建议的回应。
较重要的是,我同意Klasko的建议#1、#2、#3、#7和#8。USCIS应该安排资源,在3个月内(而不是4个月内)审核一个项目的范本认证 - 预审批。这需要通过电子递案,将“项目文件包”通过,从当前笨重流程的改进之后的流程。如果USCIS有任何问题,他们可以直接问合适的项目方,而不是那100个递交申请的投资者。一旦获批,这个NCE(新商业企业),可以推广该获批的项目,并且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递交申请,并链接到之前已经获批的“项目文件包”,这也将加快审批,因为他们仅仅需要审核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文件和汇款路径文件。此外,USCIS应该可以允许投资者,如果愿意的话,先审核I-526申请,而不用等待所投资的项目获批。一旦项目获批,也就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加速审批了。
类似的方式,也应该应用在I-829的审批过程中,以节约大量工作。因为,早移民的投资者会比其他投资者结束I-829审批早很多,并且项目还在开发过程中。需要通过电子系统,根据I-829的阶段来实现层级式的更新,使得开发商能够显示出,逐渐增长的就业计算,以满足逐渐开始递交I-829申请时的投资者的要求。
这些建议并非是全新的,实际上,之前USCIS已经将其中的大部分包括在一份,由当时的Alejandro Mayorkas局长(现任国土安全部副秘书),所引进并大力宣扬的,于2011年5月19日发布的“寻求评论的建议方案”中。USCIS建议,在4个月内审核“即将开工的”项目,并且对I-526审批设立“优先流程”(3周时间,$1,225美金)。这份建议书的其他部分 - 关于同区域中心的电子邮件往来,并且在区域中心项目被拒前有一轮复核 - 都已经实施了。很明显,USCIS还处于漩涡中,包括:EB-5计划的领导力、办公场所的变更、国家安全和项目优先待遇等,所以迟迟未能推动其余部分。3周时间,对于USCIS的安全审查来说可能太短了些,但是加速审核流程将使得每个人都会去使用敏感的范本认证预审批程序。在之后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USCIS再没提及该方案。他们应该返回去,将其实施。
建议#4 - 让USCIS有意拖延那些有小孩即将超龄的家庭的申请,直到有签证给他们 - 有趣,但是真正实施会很棘手,所以也需要听取他人的更多意见。其一,很多项目是I-526获批再放款,该建议将会阻挠这类项目的融资需求。开发商需要找到方案,能让投资者选择晚点审批,并放弃资金监管。其二,签证数是个一直变化的过程,USCIS对此也没有控制(EB5Sir注:签证数由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管理),所以还不清楚USCIS怎么知道他们应该拖延多久。
我不同意建议#5、#6和#10。
对于建议#5,法律实际上授权USCIS,相比其他项目加速区域中心项目的审批,而不是其他方式,并且USCIS不能逆转国会的政策。相反,USCIS应该对于“实质性的步骤”的要求更加合情合理,在小的投资者管理的项目中,在递交I-526审批之前,由于投资者不能到此来管理项目。一旦,所需要的投资款已经被承诺了,并且商业计划书显示出使用这些投资来创造就业,那么就应该足够了。USCIS应该放弃,将Matter of Ho decision (22 I&N Dec. 206 (BIA 1998)) 的第一部分之重要性扩展出其实际意义 - 要求投资到公司账户并且签订一份可分配的协议,但是就如何通过这些所需的投资创造就业方面没有可信的计划,是不够的。
我已经多次反对建议#6,但是Ron说,如果USCIS实施了#1、#2和#3,那么在I-526阶段,分头代表区域中心和客户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是,我们可以辩解说,NCE(新商业企业)也可能是独立于区域中心的,而且也参与在I-526中,也应该被代表。让我们避免将这些情况复杂化。
我认为建议#9 - 提供一个流程给不成熟的I-829范本申请,为了获得material change(实质变化)的审批 - 是没有必要的。因为,USCIS在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中明确,在I-829阶段的变化,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实质性”的,并且不会阻碍I-829的获批,如果改变后的项目能够满足EB-5计划所需的最终投资和就业创造要求的话。该备忘录,解决的更实质性的问题是,在投资者获得有条件居留之前,发生“实质性”变化将会怎样,因为USCIS说,这将会导致拒案、或者撤回I-526申请,最终将不能获得有条件居留。需要有一个方式,能够在早期决定这是否被认定为是“实质性”变更,以便面对这些变化的投资者,,能够知道这些变化是否需要(注:申请)重新再来。这一审核流程,甚至应该提供一次咨询的机会,投资者(以及开发商)能够在做出改变之前,寻求建议,以避免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的改变。对于后期的改变,USCIS应该区分那些,移民前实质性变化,应该是改变后的计划是否满足EB-5的需求,而不是这些改变是否影响资格。同时,对于那些之前不合格的计划进行的改变,不应该造成失去优先日和子女超龄。所以,USCIS停止否认并撤回改变的申请,应该按照政策和法规,确认保留EB-5申请的优先日,如同EB-1、EB-2和EB-3申请一样。
建议#10 - 公布区域中心的统计数据 - 实际操作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区域中心不是NCE,并不控制NCE,所以区域中心的记录,并不能反映出所投资企业的好坏。一个NCE,可能会使用专为该项目设立的区域中心,也就可能因为区域中心的统计而相对来说处于劣势。也许更重要的是,该统计数据将使人困惑。一个区域中心,经历过USCIS声名狼藉的“no redemption(无赎回)”审核条款,就可能会经历过很多被拒案例,然后紧接着又是同一批客户的快速获批,就会使得统计数据失真。投资者可以询问区域中心或者开发商的过往记录,以获取有意义的回答。法律阻止,项目发行人在这类区域中心的记录上的信息误导,这就足够了,特别是SEC(证监会)抽查一些项目发行人的宣传。我通常支持透明,但是建议#10可能会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