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9个月的谈判,证监会、香港证监会(SFC)和外汇管理局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达成了六方面共识,互认框架进入“最后冲刺”,实施细则将不日公布。两地监管机构在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六大方面取得了初步共识。
据介绍,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持有内地的公募基金牌照或者香港的资产管理牌照,分别在两地注册、管理、投资并交易,受到各自法规监管。互认基金在异地销售,必须符合销售地的监管规定,并在信息披露时增加“对当地重要的少数额外要求”。一旦互认基金成行,内地居民可认购“香港制造”的基金。
从提前透露的框架协议来看,在内地市场销售的互认基金必须是“香港制造”。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和实际管理必须在香港,并受到香港法律和SFC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