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证明
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俗称出生证明,是香港的出生证明书,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42天内,其出生登记手续可在出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免费办理(惟取得出生证明的真实副本需要收费),否则超过42天才办理登记须付法定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登记费用港币140元。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登记费用为港币680元)。如果婴儿在抵达医院或诊疗所前出生,或须补办出生登记申请,则应前往生死登记总处办理登记。
出生登记证明书代表一个人的历史记载(证明书上的内容不得更改),是标明他初来世界时的身份。婴儿父母可取得出生证明之真实副本,而非正本,正本在入境事务处保管以备未来需要补办时复制。
现时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的标准规格首次使用于1995年后期出生的婴儿,与之前的版本分别是相对是较为长型,而且采用手写记录(除了婴儿和其家长的名字会有中文标示外,其他栏目都是英文标示)和会在页的顶部注有殖民地时期的徽章。(出生证明在换证件、上学登记、出国留学……很多时候需出示该证件,是香港居民非常重要的证件数据)
二、回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已取得居港权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籍香港居民,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区的护照或旅游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国大陆及澳门之用。
回港证分单程使用及多程使用。「单程使用」外表像一张票据,「多程使用」为一本红簿。香港主权移交前,「多程使用」的封面印上香港殖民地纹章。「多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而「单程使用」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且只一次出入境有效。通常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身份证者才有需要申请回港证。
三、香港身份证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身份证(英语:HongKong Identity Card)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签发,为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未满18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十一岁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香港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一般只有十一岁以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需要申请,因为他们的未必拥有儿童身份证,申请回港证只用于出入香港边境时,以加强证明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假若11岁以下的儿童拥有儿童身份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国籍的护照),则在香港及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儿童身份证,不需要申请回港证。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香港及澳门之用。如当时人没有香港特区护照而要离境往返大陆或澳门,则需申请回港证。
假若「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持有人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则在香港及澳门出入境时只需出示护照及该收据,不需要申请回港证。(证件有效期五年)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然而在1983年至1987年间发出的第一代计算机身份证,「三粒(颗)星」的标记(18岁或以上)或「一粒(颗)星」的标记(11至17岁)确是表示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等)
没有居留权的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四、护照
2007年版电子护照
签发机构——香港入境事务处
证件类型:护照
签发对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有效期:10年(16岁及以上)
5年(16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一种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授权香港政府给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旅行证件,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馆处可为旅外公民代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一般效期为10年,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效期则为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全球有效 [来源请求] ,147国给予香港中国公民免签或落地签证入境安排[1]。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另可代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出香港特别行政区。
虽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1岁人士不用登记领取身份证,但基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规定,11岁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可以邮寄、投递方式或亲临入境事务处递交香港护照的申请书。在海外居住的申请人,则可经当地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审批申请及印制护照个人资料的工作,均由入境事务处集中办理。由2007年12月22日起,18岁或以上的合资格成年申请人,不论身处香港或海外,均可在网上递交护照申请。但护照遗失或损毁,就必须亲身递交换领申请。
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面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或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是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以中国公民身份进出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通行证的前身是简称「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在「中国旅行社」办理。
注:以上信息来源网络,具体可咨询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