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关注美国移民生活:美国是普遍服务的滥觞之地。普遍服务早在美国1934年《电信法》中就占了重要的一席之地。美国1934年《电信法》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指出:电信运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而后又对普遍服务进行了重新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自那时起,普遍服务政策推动了电话业务的普及。如今,FCC认识到高速的互联网是21世纪的基础通信技术,因此在继续推动电话普及的同时,又开始推动宽带的普及。
在1976年美国公布的消费者通信改革法中规定:要达到普遍服务的目标,统一的电话网一直是而且继续是基础。法律规定,电信运营实行内部交叉补贴,即长途部门付接入费给本地电话公司,本地电话公司用这笔钱支付普遍服务。
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扩充了以往的普遍服务目标,除了继续为所有消费者以合理和可承受的费率提供电信接入外,还将增加高速互联网等先进服务纳入其中。新电信法确立的普遍服务原则特别关注为农村和海岛地区消费者以及低收入消费者提供先进服务。此外新原则还呼吁为全国的学校、图书馆和农村卫生保健机构提供高速互联网连接。对学校、图书馆、农村医疗纳入安装费补贴、话费补贴、交叉补贴、公益事业局贷款补贴范围,对高成本和农村地区进行减价和货币支援。FCC为此设立了4个普遍服务基金项目:
1.针对农村地区的“连接美国”(Connect America Fund)计划。
2.“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生命线”(Lifeline)计划。
3.针对学校和图书馆的E-rate计划。为全国的学校和图书馆提供电信服务、互联网接入
4.针对农村卫生保健机构的Rural Health Care计划。
普遍服务基金由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用户收入按比例收取。参与缴费的企业包括电信运营商(包括有线运营商和无线运营商)、VoIP 业务提供商(包括提供语音服务的有线电视公司),FCC为此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管理公司(USAC),负责管理以上四个项目的实施并征收普遍服务基金,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信公司进行补偿。
2011年2月,FCC通过了改进普遍服务基金(USF)的提案,该提案建议拓宽普遍服务基金的职责范围,将普及宽带服务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