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签证申请的决定权方面,美国境外使领馆几乎拥有某种绝对的自决权,用中国人的话来讲,颇有一种"天高皇帝远"的感觉。但美国移民局由于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及程序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特征,因此对申请案的处理在很多方面与海外使领馆可以说刚好相反:
1、审核权受到相对制约:无论是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还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者联邦法院对移民上诉案的裁决,对移民局均有制约力。
2、多种申诉途径:大多数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申请人均有申诉的机会,直至向联邦法院上诉。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诉途径,比如要求移民局对申请案"重新考虑"。
3、通常免面谈:移民局对非移民申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进行面谈。对移民申请也开始对符合要求者免除面谈。
4、审核标准统一:由于绝大部分申请案统一由移民局的四个服务中心受理,在审核标准上基本相同。
5、移民官的酌处权:同海外领事一样,移民官对申请也有相当的酌处权。但由于申请人有较多申诉的途径,因此在实际上,酌处权的运用在获准的案例上多于被拒绝的案例。
6、拒绝申请将予书面通知:同海外使领馆刚好相反,移民局对任何被拒绝的申请案都会给予书面通知,并靠知其详细的拒绝原因。
7、申请人不能选择移民局: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只能按其居住地或业务所在地向指定的移民服务中心或地方移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