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美国EB-5 NCE(新建商业企业)或JCE(就业创造实体)经营失败,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较大程度地提高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可能性。在美国,投资追偿索赔所依据的法律理论依据,通常为:投资者未被告知所有投资风险,被提供虚假事实,投资发售未遵守美国法律,或在投资者投资之前与潜在投资者沟通的人员没有适当的证券牌照。法律理论依据必须与损失证据一起提供。合法发售的投资损失,并不构成受偿的理由。
追回投资款所必需的证据
一般来说,投资者必须提供的证据包括:
一份美国公司为发售据称符合EB-5规定的投资机会而发布的私募配售备忘录或私募发售备忘录,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资料汇总表,销售员或经纪人执业资质证明,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资者做出的口头声明,投资者为购买投资而做出的书面销售通信文件和付款证据。
上述信息来源,以及投资机会的表现与投资者被告知的情况不符的相关信息或担忧,一般构成评估投资者是否具有索赔权的主要信息依据。提出索赔的时间越早,获偿最高金额的可能性通常越大。
积极沟通和监控
投资者如何了解投资是否可能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当投资者通过新闻或其他公共媒体了解到投资存在问题时,可能已经来不及收回全部投资资金。所以,投资者必须尽心竭力获取和审查NCE或JCE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最近进展报告。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投资者采取措施试图收回投资资金非常关键。
虽然相关州和联邦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大多数基于诉讼的投资损失追偿索赔在投资之日起一年或两年后可能会被禁止,除非投资者能够在上述时间期限后提供申请索赔的合理理由。因此,投资者必须与新建商业企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以获得尽可能多的书面信息。
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随私募配售备忘录一起提供给投资者的NCE的经营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并未规定定期信息披露,所以将不会提供财务更新报告。若投资者并未收到信息或负面新闻,投资者应尽快咨询私人证券诉讼律师。
投资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师协助其追偿
如果投资者认为其投资存在问题或者投资者无法要求新建商业企业对合理的信息咨询做出回复,则投资者最好聘请一位专业的证券诉讼律师,帮助投资者评估自身情况。
由于政府机构可能不会对投资者的咨询做出回复,而且很可能不会直接协助投资者收回投资,所以私人证券律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援助。若政府机构开展调查,很可能是代表投资中的所有投资者追偿,若收回了投资资金,则投资者将必须与其他投资者平均分配待分配的资金净额。若有任何资金待分配,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收回的资金额仅为其原始投资资金的一小部分。投资者可以聘用私人律师,仅追偿其自身的投资资金,而且如果提出索赔的时间够早,收回的资金可能会多于等到其他投资者提出诉讼后再追偿所能收回的资金。
然而,若投资者人数较多,或许在二十人以上,则索赔人可能会诉称其代表所有投资者向NCE提起诉讼。
若诉讼胜诉,认定代表所有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是妥当的,则索赔人的代表律师可能会从追偿的资金总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其服务费。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投资者而言,此费用分摊程序可能会节省成本,但是每位投资者将会在支付法律费用和相关费用后按相同比例获得分配,此等分配金额通常会远远低于投资者独立起诉胜诉情况下的获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