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EB-5投资者在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时,会去选择移民公司宣传的所谓的百分百无风险的EB-5项目,这种所谓的百分百无风险的项目到底有没有呢?其实了解EB-5的应该都知道,EB-5法案中明确规定EB-5投资资金需处于风险中。这句话是怎样的定义呢?
投资“处于风险中”这一要求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 8 编§ 204.6(j)(2)。该项规定要求投资本金处于风险中,从而使投资本金产生的收益也处于风险中。
判例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169(1998),通过禁止投资本金的保证收益和无条件契约性的担保还款而加强“处于风险中”这一要求。
综合来看,法律(规定和判例)不允许再投资是把投资资金投入到任何提供保证收益和无任何损益的投资工具中,包括由联邦政府担保的账户或证券。
USCIS于2017年6月14日修订了其《政策指南》,阐明了与投资人投资维持要求相关的各类政策问题。其中的三大要点如下:
1. 维持期结束后,即使I-829申请未审批完结,仍可返还投资人资金。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指的是自I-526最初提交日期后10—12年的维持期。
2. 在整个维持期,投资人进行的投资必须维持在“处于风险中”的状态。《政策指南》 详尽地解释了新的“处于风险中”的标准,包括以“参与商业活动”和“在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的方式。
3. 在原JCE创造必要的就业岗位,之前或之后,NCE可以进行再投资,但必须在初始投资偿还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