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美国移民局发布了最新的关于投资移民EB-5审案政策手册。该手册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不过截至到12月14日之前,USCIS将听取反馈意见,可能会对该手册进行修改。原来EB-5业内经典的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将被新手册取代。
在移民局官网的说明信里除了介绍了背景知识,还简单描述了新手册的要点:
1、阐述了和I-526相关的区域中心和非区域中心的要求。
2、描述了区域中心项目的不同类型,包括假想项目和实际项目(包括实际提交的范本投资移民请愿书)
该手册第6卷G章里,是关于投资移民的最新详细政策,内容很多,目前笔者只能大概浏览一下:
1、目标就业中心的资格会影响I-526的申请;如果526已经通过,该资格不会影响I-829移除绿卡条件的申请。
某地理区域即使曾经取得目标就业区的资格,也可能因就业率和人口的增长失去该资格。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EB-5投资者不能以变化之前取得的目标就业区资格为依据。移民局将根据具体投资的时间,来决定投资是否适用更低的基本投资额。如果资本注入,则决定目标就业区TEA的时间是投资时间;如果I-526申请递交时,资本尚未注入,决定目标就业区TEA的时间则是I-526申请递交时间。
投资人在申请I-829移除绿卡条件时,不需要证明投资区域是否仍然适格目标就业区。
小常识:1993年美国政府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需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2、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方式必须申请人个人名下足额抵押的贷款
投资在新企业中的资本类型有了明确规定。对贷款进行投资的投资人,比如房屋抵押贷款,投资人必须本人对该贷款负主要债务责任,并且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
如果由投资人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贷款额必须低于该个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格。
用承诺付款的期票作投资的话,期票下的债务必须由投资人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并且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美国债权人对该债务要有控制权。
3、I-829和永久工作岗位的定义
移民局提出I-829申请材料需包括在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学报告。移民局澄清了如果投资人的资金创造了永久工作岗位,在I-829审理时这些岗位不需要仍然存在。
4、关于资金回报
移民投资者可以在临绿期间,甚至就业创造出来之前,获得其投资的新企业获得利润回报,只要投资回报不是投资人投资本金的一部分,或者是保障性回报。对于股权模式项目的投资人,投资协议里不能规定在投资人获取有条件绿卡之后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投资本金。
小常识:根据EB-5签证规定,申请人可依据以下其中一项取得EB-5资格(投资要求有“风险性”):
1)在美国非低就业率地区投资100万美元并创造10个直接就业机会;
2)在美国政府认可的低就业率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创造10个直接就业机会;
3)在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50万美元并创造10个间接或衍生的就业机会。
5、关于就业机会
关于合格的雇员:必须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或者合法工卡持有者,不包括投资人及配偶儿女等非移民。
所以,平台上有问:我能不能到美国开家餐馆,家人在餐馆工作算创造就业?答案是:在非移民状态下,不行。
关于全职工作:一周最少工作35小时;或者两个或以上的雇员有协议,且工作时间最少一周35小时,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具体要求,具体情况,去官网看,还是挺复杂的),也可以算1个全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