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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共和国宪法之议会

2015.6.26 希腊 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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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会

第一节 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二百名或超过三百名。

第二款 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员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除非因未达到法定选举年龄或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根据对重罪的终审刑事判决,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

第四款 议会选举应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

有关居住在希腊境外的人行使选举权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五款 行使选举权是义务。例外情形和制裁办法,在每次选举时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的所有官员必须保障作为人民主权表现的民意在一切场合都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违反本条规定的制裁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当选议员任期为连续的四年,自举行大选之日算起。议会任期届满,应在三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召开新届议会。举行大选和召开新届议会,均须由经内阁副署的总统令予以宣布。

第二款 在议会任期最后一年出现议员缺额时,只要缺额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5,无须进行法律规定的补缺选举。

第三款 遇到战争时,议会任期延长至战争结束时为止。如议会已被解散,大选推迟至战争后举行,在此以前,被解散的议会依法重新召集。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选举制度和选区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二款 每个选区应选议员名额根据该选区最新人口统计的法定人口数以总统令规定。

第三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超过全体议员的1/20的议席,可以按每个政党在希腊选民总数中的比例,在全国统一选举。

第二节 议员资格的取消和议员不得兼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议员候选资格,凡在选举之日年满25岁、享有合法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第二款 任何议员,如被剥夺上述资格之一,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领取薪俸的文官和文职人员或军队和治安部分的军官、地方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市长和镇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总裁或董事长、公证人、抵押和转让的登记人,如在被提名之前未辞去上述各该职务,均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呈始为有效。军官辞职后不准再回去服现役,文官和文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来的职务。

第二款 大学教授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教授当选为议员后,在本届议会任期内停止教授职务,填补教授缺额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 领取薪俸的文职人员、现役军官和治安部队军官、一般公共法人团体的雇员、以及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或公共福利机构的主管人员和雇员,均不得在他们于选举三年已在该地供职超过三个月的任何选区参加竞选或当选为议员。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在议会四年任期最后六个月中担任政府各部秘书长的人。被任命为国家代表的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低级官员不受此限。

第四款 已依法承担义务、需供职一定时期的一般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供职期间不得参加竞选,也不得当选为议员。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的职务是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的,也和担任享有特权或受国家资助的贸易公司或企业的雇员、或担任获得特许权的公共企业的雇员的职务或职位不相容。

第二款 属于上款规定的议员必须在他们最后当选之日起的八天内表明自己的选择;担任议会职务还是担任上款提到的职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态度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三款 任何议员凡接受本条或上条规定为取消议员资格的或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或职位者,即依法丧失其议员职位。

第四款 任何议员不得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法人团体或公共企业和市镇企业的代理委托、项目研究或施工任务,不得承包公共税收或市镇税收,不得租借或以任何形式购置属于上述机构所有的不动产。违反本款规定者即丧失其议员职位,与此有关的行为均属无效。议员在其中担任董事、常务董事、法律顾问、负全责或部分负责的股东的企业或商业公司,它们的上述行为亦均无效。

第五款 议员在当选前承接的、本条第四款有规定的工程施工及项目研究的合同,其继续、转让、解除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由于违反选举程序或没有合法资格而引起的对选举合法性的争议,一律由第一百条规定的特别最高法院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三节 议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会期当众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效忠祖国和民主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款 信奉其他宗教的议员也须作同样的宣誓,惟须将誓词中的宗教信条改为他们各自的宗教信条。

第三款 在议会闭幕后宣布当选的议员,须在分组会议上宣誓。

第六十条

第一款 议员有不受限制地坚持意见和根据各自信念投票的权利。

第二款 议员有向议长提交辞呈辞去议员职务的权利;辞职后不得再恢复议员职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不得根据议员在执行议员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究。

第二款 如系诽谤罪,须经议会许可后,始得对议员起诉,这种案件归上诉法院审理。如指控呈交议长后四十天内议会未作出决定,上述许可即被视为最后否决。在拒绝给予许可或在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议员的行为起诉。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议会闭会期间。

第三款 议员对其在履行职务时不负责对他获得或他提供的情况作证,也不负责对委托他提供情况的人或听取他提供情况的人作证。

第六十二条

议员在议会任期内,非经议会许可,不受起诉、逮捕、拘禁或其他限制。同样,已被解散的议会的议员,在解散议会到宣布新届议会当选议员期间,不因政治罪而被起诉。如检察官的起诉要求提交议长后三个月内议会未作出决定,即被视为拒绝许可。

上述三个月的期限,如遇议会休会,应予顺延。

在议员犯罪时予以拘禁,无须呈请许可。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议会议员有从国库支领履行职务的津贴和费用的权利,其金额由议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款 根据议会全体会议的决定,议员得享受交通免费乘车、寄信函和发电报免费的待遇。

第三款 如议员于一个月内无故缺席超过五次者,每缺席一次扣发其月津贴的1/30。

第四节 议会的组织和职能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依照法律的规定,议会于每年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常会处理年度议程,但共和国总统得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召开。

第二款 议会常会会期不得少于五个月,不包括依照第四十条规定暂时休会的时间。

在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预算或依照同一条规定对某一特定法律进行表决以前,常会不得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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