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是公共法中的一个部分 ,专门针对刑事犯罪及其相应的惩罚。刑事罪基本定义就是一项反社会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要对之予以惩罚。
加拿大刑事法是建立在英国刑事法基础上的,这套制度最先是由习惯和习惯法构成,其后经过几代法官的阐述而不断扩大。
根据1867年的宪法,加拿大的国会对刑事法有唯一的立法权。这一权力包括规定刑事法中的程序,但不包括规定刑事法庭的组成。各省可以对执法进行立法,包括省法庭的组织,维持和构成。加拿大的国会也可以设立法庭,以便更好地执行加拿大的法律。
在加拿大联邦成立初期,每个殖民地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法。1869年,为了建立一个适用于全国的制度,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条例,专门针对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审判程序,其中最突出的是《刑事罪程序条例》,其它的条例则涉及对犯罪行为的速决裁判和即时裁判,法官的权力和司法权,以及对待青少年罪犯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