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典》的产生
1892年,加拿大的总检察长汤普森爵士提出了“刑法案”。这一法案的基础是1880年的《英国草案法典》。这上法案后来被批准,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加拿大大多数的刑法制订出规定。当时的刑法包括《刑典》,各项联邦立法与及各省所保留的习惯法。
新的《刑典》
1947年成立的修订《刑典》皇家委员会在1954年提出了新的《刑典》。刑法中的大部分均不在新《刑典》之内(例如证据法、毒品控制法等)。新《刑典》主要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并特别针对违反公共秩序罪、违反热潮罪、性及道德罪、财产罪、欺诈性交易和阴谋罪等制订了一些规定。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程序和惩罚的规定。在以后的四十年中,许多新修订案相继出现,涉及问题包括猥亵罪、种族灭绝罪、公开煽动仇恨罪、侵犯私人隐私罪、窃听通讯罪、劫持罪和危及飞机安全罪、赌博和彩票罪、酒醉驾车罪、儿童绑架罪和性攻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