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的实质和省政府的人权立法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第一,它只对法律系统和立法者有效,而省政府的立法则主要是规范私人和公司的活动。第二,宪章主要针对法律及其在法庭上的应用,而省政府立法则针对市场上的事实,例如买、卖或出租。因此,宪章提供的保护是比较宏观和原则性的,省立法的保护则是比较微观和具体的。
《宪章》保护的权利
当宪章中的第十条在85年4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的人权立法便翻开了新的一页。这并不是说许多新的权利就此诞生,而是这些权利在法庭上的地位从此确立。
《宪章》包含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第二条到第五条列明了民主权利。其中许多都是在此之前加拿大宪法中的“不成文”部分。这些包括选举和民主统治的保证,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主要是法律权利,例如未定罪前被告是无罪的,不受残酷和异常的惩罚,迅速的审判和人身保护权。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则阐明了语言权利。
由于《宪章》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于其它的法令,许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权利现在则被提升到《宪章》的地位。这种做法有着两个重大影响,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一方面,各级立法者必须竭尽全力,确保他们的立法不与《宪章》冲突。国会和省立法会已经取消了过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在立法时,他们清楚地了解法庭的权力和情绪,因此必须循规蹈矩。政客们现在必须既要对人民,又要对司法负责。
另一方面,法庭也变得更为积极。法律界已开始呼吁以案例来测验《宪章》,从而为法庭解释立法的作用作出一个新的定义,一些低级法院的法官在这一方面已经走的很远。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它有权审查政府每一项行为,包括内阁的功能。
根据《宪章》所做的裁定
到目前为止,《宪章》已经推翻了星期天不营业法,保证了魁北克省的语言权利,取消了“被告有罪假设”条款(该条规定被告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且严格限制警察搜查,逮捕和讯问的行为。
1989年,最高法庭裁定卑诗省的一名法律系学生胜诉。在此之前他因为不是加拿大公民而被拒绝进入法律系就读。在判决中,法庭认为,虽然《宪章》没有明确说明不允许以国籍为歧视理由,但有关规定却允许广泛的解释。因此,法庭裁定:以国籍为基础的歧视和其它歧视相似,必须禁止。
同年8月份,人工流产的问题又再次出现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个月,加拿大的人工流产法律刚刚被摩根泰勒判决所取消。在这次的判决中,魁北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先禁止桑塔尔.戴格进行人工流产的法庭判决,这桩官司在当时极为轰动。
桑塔尔因和好的男友川伯雷分手,因此决定将胎儿人工流产。她的前男友认为他与胎儿亦有关系,便要求法庭禁止她人工流产,并在初审中胜诉。
初审结果引起了妇女团体及一些赞成人工流产人士和法律专家的极大不满。这场官司成了赞成人流合法化和反对人流合法化这两大阵营的法律大较量。
魁北克高院的判决终于使赞成的阵营获胜。而在此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刑典》中人工流产条款被判无效的理由是,这结条款干扰了《宪章》中所保护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专家的担忧
至今为止,多数与《宪章》有关的诉讼案的结果都保护了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歧视或专横之害。但也有一些专家担忧,这种趋势在将来可能会走得太远。他们认为,宪章既应保护个人,也应保护集体的权利,而与此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减少集体的权利。
他们提出,有些个人希望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拒绝在财务上支持那些和他们意见相左的大多数的行动,这就有可能危及工会运动。还有一些人提出,作为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要求原本都有只是赋予自然人的言论、财产、集会和政党程序的权利。这将使政府极难监督和规范他们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