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中的同居关系对于居加华人来说是个比较模煳的概念。
同居关系 (common-law relationship) 这个概念大约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在加拿大的某些省份运用,之后慢慢普及至全国。同居关系是在法律上几乎等同婚姻的一种两性关系,在加拿大一般被定义为一 对伴侣(包括同性及异性)连续共同生活一年或以上,有实质的夫妻关系,但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
在加拿大,同居关系是列入省管的,它有着部份与婚姻等同的权利,但由于加拿大各省之间的法律差异,在定义上会有不同。在卑斯省,一对本地的伴侣同居 两年或以上,这就会自动被定义为同居关系;在纽宾士域省,两人必须同居三年,或者同居一年并育有子女才算是同居关系;在安省,一对伴侣同居三年,其同居关 系就自动被确立。在同居关系中,两人必须持续住在一起,任何中断都会导致同居关系失效。
在移民法里,同居关系与法定婚姻拥有同等权利,因此,一对伴侣连续同居一年或以上即能以同居关系与其伴侣一起申请移民。在递交申请前,申请人与同居 伴侣必须已经连续同居一年或以上,共同签署一份“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Common-Law Union ”(同居关系声明)的表格,并由执业律师认证盖章,同时必须提供证据以体现两人的同居关系,如银行的联名账户,共同签署的房租合同,以同居关系报税的税 单,相同住址的驾驶执照,电话账单,水电费单或银行月结单,共有的物业或财产证明,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保单等。
移民局在最近更新的文件清单中清楚列明,如带有同居伴侣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此类文件。由于在签定同居关系声明前,两人的同居关系不像法定婚姻那般清晰 的被认可,因此在证明两人关系的部份时,同居伴侣最好能提供更多的证明,以体现两人在生活及经济上相互依赖及承诺。
在任何移民类别当中,同居关系必须是连续的,若两人在同居的一年中某段时间不住在同一地址,这个同居关系就会无效。另外,带有同居伴侣的移民申请人 须注意,虽然同居伴侣只是其家庭成员,但在提交申请时及在申请审批过程当中,两人都必须拥有加拿大的合法身份。如果同居伴侣在申请时是属于俞期居留,则会 被移民局判定为inadmissible (不被接纳的) ,同时申请人即使满足移民条件,也会因同居伴侣的问题而导致申请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