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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基本条款
第一章政体
第一条
第一款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第二款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第三款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第二条
第一款尊重和保护人的价值是国家的首要职责。
第二款希腊遵循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致力于巩固和平和正义,发展各国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章教会和国家的关系
第三条
第一款
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希腊正教会承认我主耶稣基督为教主,在教义上同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会和一切其他奉行同一教义的基督教会不可分离团结一致,坚定地奉行圣洁的传教士准则和教会会议规则以及神圣的传统。希腊正教会独立主持自己的内部事务,由根据与1850年6月29日公布的《主教大全》和1928年9月4日公布的《教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教会章程》召集的圣洁的主教会议及其产生的常设机构来管理。
第二款在国家某些地区存在的教会政权不得视为违反上款的规定。
第三款基督教《圣经》的经文保持不变。《圣经》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正式译本,须经希腊自主教会及君土坦丁堡基督大教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