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投资移民关注拉脱维亚法律:
第十八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国家边防局官员有权阻止其入境:
1、无入境所需证件的;
2、持无效、伪造或他人旅行证件的;
3、拒绝对其入境目的作出说明的;
4、就本人、入境及停留目的等提供虚假情况的;
5、本人或他人以危胁或许诺方式企图对国家边防局官员准许其通过国境施加影响的;
6、不能证明其拥有保障其在拉停留和前往第三国所需费用的;
7、被列入拉脱维亚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
8、申请人拟入境从事的活动按规定只能由拉脱维亚公民或拉非公民从事,或者该项活动需特别许可,其在申请签证时尚未获得此类许可。但按规定此类许可只能在拉境内获得的情况除外;
9、根据本法第5条第1或第2项规定居留有效期结束的;
10、根据外国职能机关提供的信息被列为不准入境和在拉居留的;
11、违反拉脱维亚行政法规而未缴纳罚款的;
12、因在拉脱维亚犯罪而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但服刑期满或判决被依法取消的除外。
(二)、应外国人要求,可提供拒绝其入境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边防局官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利由国家边防局局长授予。
第十九条 (一)、如根据本法第18条第一项第2、3、4、5、7、10、12款规定拒绝外国人入境,国家边防局官员可宣布吊销其签证。
(二)、如发生本条第1项所指情况,国家边防局官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吊销签证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移民总局
第二十条 (一)、外国人有权在被拒绝入境的30天内,就该项决定向代表机关提出申诉。
(二)、国家边防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官员就本条第1项所指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做出最后决定。对此决定不能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一)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确认其运送的外国人持有入境所需的证件。
(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国家边防局官员要求,运送外国人至拉边境或拉境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将外国人送至来源国、其旅行证件颁发国或能准许其入境的第三国:
1、根据本法第18条第1或第2项规定,外国人被拒绝入境时;
2、下一个负责将外国人运送至目的地国或通过拉境前往下一国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承担责任时;
3、外国人通过拉境前往目的地国或下一国被禁止入境并送回拉脱维亚时。
(三)、外国人被拘留、羁押或驱逐的费用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费用限额及缴纳罚款的程序由政府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