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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移民法—— 居留证

2015.6.26 拉脱维亚 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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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评估 专家解惑

拉脱维亚投资移民关注拉脱维亚法律:

第二十二条 ()、可向外国人颁发:

1、定期居留证;

2、永久居留证。

()、一年以上有效的定期居留证每年登记一次;学生定期居留证每年登记两次;永久居留证每五年登记一次。

()、居留邀请的确认、定期和永久居留证的颁发、登记和吊销由移民总局按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人可用拉脱维亚语、英语、法语、俄语和德语递交政府规定的有关申请居留证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可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如下种类的定期居留证:

1、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三代直系亲属、两代旁系亲属或两代姻亲,可申请一年一次、停留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居留证;

2、在拉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个体商人或商业公司的唯一创始人,可申请停留期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

3、私人企业拥有商业签字权者可申请停留期与其授权期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四年的居留证;

4、自谋职业者可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

5、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商业投资企业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成员,可申请停留期与其授权期相同,最长不超过四年的居留证;

6、在拉就业人员可申请与就业时间相同,最长不超过四年的居留证;

7、在拉投资额不少于60万拉特者,可申请五年期的居留证,但在居留证有效期内,投资应始终存在;

8、外国驻拉商务代表可申请期限不超过四年的居留证;

9、执行科学合作计划者可申请期限不超过四年的居留证;

10、已缴纳学费的中学生和全日制大学生可申请与学期相同的居留证;

11、申请停留期为治疗协议所需时间的居留证;

12、申请停留期为本法第25263031条所规定的居留证;

13、申请根据《难民法》规定享受难民身份期间的居留证;

14、申请为执行拉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项目所需期限的居留证;

15、申请向拉国家或地方机关提供援助所需期限、但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

16、申请从事宗教活动所需期限、但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

17、已建立监护与托管关系所需期限的居留证;

18、如外国人进入按有关法规注册的修道院修行,可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居留证;

19、在拉进行交换的留学生及在拉教育机构或商业登记处注册的公司中实习人员,可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

()、考虑到拉脱维亚的经济或内部安全利益,政府可对外国人的商业活动做出限制;

()、如出现本法未预见的情况,从符合国际法准则、拉国家利益或人道主义考虑出发,内务部长可签发定期居留证。

()、在本条第1项第1至第10款,第13至第16款、第19款以及本法第30、和第31条所指情况下,外国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及受其托管人员有权申请定期居留证。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法律,下列人员可申请永久居留证:

1、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未成年子女;

2、根据本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配偶,及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

3、根据本法30条,拉公民、拉非公民的父母及父或母的配偶;

4、根据本法第23条第1项第7款,持定期居留证已在拉居留五年,其在拉投资仍存在的;

5、在拉接受拉语全日制教育,并获得中等教育水平证书的外国人;

61940617日前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是拉公民,根据本法第31条移居拉脱维亚的;

7、持定期居留证在拉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外国人及其持定期居留证最近5年在拉连续居住的配偶;

8、在拉生活、在获得其它国籍前曾是拉公民或拉非公民的外国人;

9、根据《难民法》取得难民或其它类似身份的外国人及其家庭成员;

10、按《遣返法》确定的被遣送回国人员及其按《遣返法》规定来拉的家庭成员;

()、如出现本法未预见的情况,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内务部长可签发永久居留证。

()、本条第1项第7款所指条件不适用于持有根据本法第23条第1项第10款因学习取得定期居留证的外国人。

()、本条第1项第8款所指外国人需在其获得其它国籍后30天内,递交申请永久居留证所需文件。

()、本条第1项第2367款所指外国人在掌握国语(拉脱维亚)后方能获得永久居留证。国语知识与技能程度的测试程序由政府规定之。

()、如外国人尚不符合本条第5项的条件,有权持定期居留证继续在拉居留。

第二十五条 作为拉公民或拉非公民配偶的外国人有权:

1、第一次申请,获得一年有效的居留证;

2、第二次申请,获得四年有效的居留证;

3、第三次申请,获得永久居留证。

()、拉公民或拉非公民的配偶离婚前已获得的永久居留证或定期居留证,在离婚时将被宣布作废,但如其未成年子女系拉公民或拉非公民,并经法院判决与其生活时,有权保留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作为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外籍配偶有权:

1、第一次申请时,获得一年有效的居留证;

2、第二次申请时,获得四年有效的居留证;

3、第三次申请时,获得永久居留证。

()、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配偶离婚前获得的永久居留证或定期居留证,在离婚时将被宣布作废。

()、本法第25条第1项、第26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和第31条第2项所指情况下,双方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将共同生活及拥有共同生活来源等条件,方能颁发居留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25条或26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离婚后,有权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在获得永久居留证三年后邀请其外籍配偶来拉居留。

第二十八条 ()、当获得定期居留证的外国人的身为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配偶死亡,则不再向其颁发新的定期居留证,已有居留证的不再予以登记。

()、如第一项所指婚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是拉公民或拉非公民,则该鳏夫(遗孀)有权获得拉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九条 ()、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配偶,在其居留证有效期内可为本人子女申请居留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1、其子女离开居住国受法律限制;

2、第一次申请居留证时其子女已成年;

3、其子女已结婚并独立生活。

()、本条也适用于其被监护人。

第三十条 ()、达到拉法定退休年龄的拉公民或拉非公民的父母或父或母的配偶有权:

1、第一次申请时,获得一年有效的居留证;

2、第二次申请时,获得四年有效的居留证;

3、第三次申请时,获得五年有效的居留证;

4、第四次申请时,获得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需声明不要求拉社会救济基金组织提供救济金,才能获得定期居留证。

第三十一条 ()1940617日前本人或父母一方是拉公民有权:

1、第一次申请时,获得一年有效的居留证;

2、第二次申请时,获得四年有效的居留证;

3、第三次申请时,获得五年有效的居留证;

4、第四次申请时,获得永久居留证。

()、本条第1项所指条件同样适用于他们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申请居留证的文件向以下机关递交:

1、拟入境的外国人向代表机关递交;

2、持居留证在拉生活的外国人向移民总局递交;

()、根据职业或商业活动的性质,可向移民总局递交申请文件的人员范围由政府限定之。

()、在符合国际法准则、拉国家利益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情况下,经移民总局局长批准申请居留证的文件亦可向移民总局递交。

()、持居留证在拉学习的大中学生,在中断学业后需离境。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规定移民总局需在限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议并答复:

1、定期居留证—30天内;

2、永久居留证—90天内。

()、持证人应在定期居留证有效期截止前30天内申请更新;在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截止90天内申请更新。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从符合拉脱维亚国家利益或人道主义考虑出发,移民总局局长有权允许其补交申请。

()、新居留证的有效期自原居留证有效期截止日开始计算。

()、本法第3条第1项所列的有关国家机关官员有权与外国人及其邀请人面谈、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质询,以便决定是否向其颁发新居留证。

()、外国人不当然因递交居留证申请而获得在拉居留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拒绝向下列人员颁发居留证:

1、未按政府规定递交申请居留证所需的文件或拒绝就此进行相关解释的;

2、提供虚假信息的;

3、不能支付其在拉居留费用的;

4、所持的旅行证件系拉脱维亚不承认的、失效的或无旅行证件的;

5、患有被拉脱维亚福利部列入可能给公共安全或社会成员健康造成危胁的疾病名单内疾病者,但取得拉福利部同意前往拉治病的情况除外。如外国人系在原居留证有效期内患病的,在更新居留证时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证实其已接受了必要治疗的证明。

6、在拉非法居留或被法院判定协助他人非法入境的;

7、被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

8、在拉境内或境外触犯刑律,其罪行依拉脱维亚法律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但按有关法律所判刑期已满或被取消,或在国外因犯罪被判刑、已刑满5年以上的情况除外;

9已获得拉国家、地方、国际(国外)基金或机关离境前往国外定居的生

活资助(补偿)的。本条对取得资助(补偿)时未成年者和已偿还所得资助(补偿)的外国人不适用。偿还资助(补偿)的程序由政府制定之;

10、邀请人丧失在拉居留权的;

11、未遵守本法第24条第4项所规定期限的,但能证实延误期限的原因合理的除外;

12、加入外国军事或其它国家机关的;

13、有理由被认为系为获得拉居留证而假结婚的;

14、其监护人或托管人系不准入境人员的;

15、有理由被认为系为获得拉居留证而建立假收养关系的;

16、无工作许可私自谋职的;

17、邀请人以书面形式收回邀请的;

18、邀请人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19、根据外国职能机关提供的信息被列为不准入境和在拉居留的;

20、依本法第24条第1项第8款获得了永久居留证,但根据《移民法》和《关于非拉脱维亚公民和拉非公民的前苏联公民的身份法》的规定被剥夺拉公民或拉非公民身份的。

()、根据本法第24条第1项第8款的规定提出的居留证申请,可根据本条第1项第12479111220款的规定被拒绝。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定期居留证宣布作废:

1、提供了虚假信息的;

2、不能保障其在拉居留所需费用的;

3、被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

4、拉境内或境外犯罪,依拉脱维亚法律,可被判处二年以上徒刑的;

5、加入了外国军事或其它国家机关的;

6、有理由被认为系为获得拉居留证而假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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