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簽證申請的決定權方面,美國境外使領館幾乎擁有某種絕對的自決權,用中國人的話來講,頗有一種"天高皇帝遠"的感覺。但美國移民局由于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規定及程序運作,具有規範化的特征,因此對申請案的處理在很多方面與海外使領館可以說剛好相反:
1、審核權受到相對制約:無論是移民總局的行政申訴處,還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訴委員會或者聯邦法院對移民上訴案的裁決,對移民局均有制約力。
2、多種申訴途徑:大多數申請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絕,申請人均有申訴的機會,直至向聯邦法院上訴。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訴途徑,比如要求移民局對申請案"重新考慮"。
3、通常免面談:移民局對非移民申請除個別情況外,一般不進行面談。對移民申請也開始對符合要求者免除面談。
4、審核標准統一:由于絕大部分申請案統一由移民局的四個服務中心受理,在審核標准上基本相同。
5、移民官的酌處權:同海外領事一樣,移民官對申請也有相當的酌處權。但由于申請人有較多申訴的途徑,因此在實際上,酌處權的運用在獲准的案例上多于被拒絕的案例。
6、拒絕申請將予書面通知:同海外使領館剛好相反,移民局對任何被拒絕的申請案都會給予書面通知,並靠知其詳細的拒絕原因。
7、申請人不能選擇移民局: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只能按其居住地或業務所在地向指定的移民服務中心或地方移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