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4移民申請攻略
1、宗教人員
從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員作爲職業移民類別僅包括神職人員,如牧師、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傳教士等,原屬這一移民類別的宗教工作人員。
2、申請者必須符合的條件
(1)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而該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2)申請者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
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工作,其它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3)申請者必須在提出美國移民申請前從事上述第2項的牧師、職業/侍奉工作連續2年之久。除了牧師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外,自願的不領取報酬的神職專業/職業工作不能算作連續兩年的時間;他們必須領取報酬,方能用來計算其侍奉工作時間。但對于牧師而言,則略爲靈活些。牧師在美國以F-1身份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可以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3、宗教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申請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請移民美國或者調整身份。“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同樣適用于EB-4宗教人士的子女。
4、R-1宗教人士簽證與EB-4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的區別
(1)R-1類別的宗教人士只能來美國從事短期的宗教活動,簽證期滿後,必須回國;除非在這期間向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取得綠卡。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類別是指以宗教工作爲基礎申請美國綠卡,直接以移民身份進入美國,或在美國通過調整成綠卡身份,在美國永久居住。
(2)R-1類別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達2年即可,無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則必須符合兩方面的要求。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不限于海外或在美國相應宗教機構的工作。如果申請人持R-1簽證來美從事與其資曆相應的神職工作2年屆滿後,也可提出申請。因爲,移民法和條例規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請前擔任過兩年神職人員即可。此外,鑒于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如果在神學院或佛學院等同類性質的學院攻讀兩年,也可符合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