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美國移民局與國土安全部(DHS)正式提出“在美創業外籍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規定”(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議案,旨在爲在美國開創公司的外籍創業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許可(Entrepreneur Parole)。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會獲得移民局簽發的兩年有效期特殊工作許可,之後可再最多延期三年,持此許可期間不僅可以爲自創企業合法工作,也可以無限制出入美國,申請人家屬也可隨行申請。
此議案是奧巴馬總統早先移民改革中許諾給外籍創業人才提供的一項福利,請注意這份Entrepreneur Parole並不是之前國會議案的EB-6創業者移民綠卡。
具備什麽條件可以申請?
1、近期成立的初創企業
想要提交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其初創企業必須是近三年在美國成立的初創商業實體(start-up),並且從成立之初就合法經營。同時,該初創企業還需展現出在快速發展和創造就業方面的極大潛力。
2、必須是實際意義上的“創業創業者”
首次提出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必須持有該初創企業至少15%的所有權(在首次申請的兩年內至少維持10%的所有權),TA必須在企業經營中起到核心關鍵作用,必須憑借TA的技能、知識、經驗參與到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中來,必須是實際意義上的創業創業者,不能僅是單純的投資人。
3、對企業投資資金要求:投資或者政府資金獎勵
首次申請,該初創企業必須在365天內獲得來至少一位或一家(也可多位、多家)美國投資人或投資機構至少$345,000符合嚴苛要求的投資資金,或者從聯邦、州、地區政府機構拿到了定期發放給美國企業的獎金,兩者滿足一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