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都是“投資”,EB-1C高管移民與EB-5投資移民是許多客戶一直容易混淆的概念。二者在時間,投資額,資金要求,就業要求上有著許多本質的區別。搞清楚這兩者的區別,及對申請人的條件,在選擇移民類型,及項目類型上非常重要,早作准備,多多了解,以免在後期的申請上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移民類型的不同
EB-1C首先要求一個合格的國內公司(跨國企業)及美國分公司,兩個公司需爲子母公司或附屬公司關系。且美國機構必須存在一年以上才能成爲合格的EB-1C申請人。EB-1C申請的受益人是將被調派美國相關機構工作的高級經理和管理人員而申請者是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
EB-5要求申請人在美國投資一個企業或者投資到地區中心中。同時,申請人在美國的投資有很多形式可供選擇。無需擁有國內母公司,美國子公司。也就是說,只要有移民局規定的投資款,投資項目創造就業,你就有EB-5移民的資格。
移民局審查重點
在EB-1C中,移民局會重點審查跨國公司的結構和作爲申請人的美國機構的運營。EB-1C申請成功的關鍵在于作爲申請人的美國機構可以證明在其組織結構中設立了一個能讓受益人工作的高級管理或行政職位。並且,美國機構必須實際運作並産生相應的收入,在審核是否滿足獲批綠卡要求時,美國分公司的運營狀況是主要審核要點。
在EB-5申請中,移民局主要著重審查項目的可行性,10個對美國工人的就業崗位的創立以及資金的合法來源。下面我們就會提到這個EB-5資金來源證明的關鍵性。
資金來源證明
在EB-1C申請的審理中,美國移民局通常只關注海外公司和美國境內公司之間最初的投資和資金流動。但是,移民局並未對這個投資的數額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且並沒有爲投資額的資金來源做硬性要求。
而EB-5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創造美國就業,根據區域中心的不同,美國規定的投資金額爲50至100萬美元。並且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的有效證據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並且對于資金的審核相當嚴格,建議尋找經驗豐富的團隊來做資料的准備。
申請者職位要求
在EB-1C中,這個職位的層級必須達到管理機構的高度。移民局在審查時將會把這些職權連同美國公司結構,經營狀況等一起考慮。
EB-5在職位方面對申請者並無要求,且沒有學曆,技術,背景等要求。
哪一個申請時間比較快
EB-5投資移民可能會相對曆時更久並更多不確定因素因爲必須經曆兩年臨時綠卡後通過再次審查才能拿到永久綠卡。EB-5目前排期5年左右(越等越久),而EB-1C沒有排期。EB-1C由于沒有臨時綠卡階段,一般兩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綠卡。美國每年爲海外EB5投資者提供10000個名額,其中3000個爲區域中心名額;EB-1C每年40000個名額。如果單從時間上來講,EB-1C比EB-5快很多。若子女年齡快到21歲的關卡,已經等不了EB-5的排期,那我們還是建議客戶走EB-1C這條快速通道。
臨時綠卡只針對EB-5
一旦EB-1C獲得批准,受益人與其直接親屬如果在美國境內便可以申請身份調整,如果在美國境外可以同過領事館程序申請簽證。當獲得簽證進入美國或者身份調整獲得批准之時,他們將收到沒有條件限制的永久綠卡。
EB-5申請中則比EB-1C多經曆一個臨時綠卡的階段。一旦EB-5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可以申請身份調整,通過後申請人獲得的爲期爲2年的臨時綠卡。臨時綠卡在2年有效期內具有與永久綠卡完全一致的權利。在拿到臨時綠卡爲期一年零九個月的時候,申請人需要連同I-829表格一並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符合EB-5投資移民關于成立企業和雇傭美國工人的全部要求。如果I-829順利通過審理,申請人和其直接家屬便可以獲得永久綠卡。
通過率爲多少
移民路上的朋友們最關心的一個問題,莫過于這兩種類型的移民通過率有什麽區別。
EB-1C,從辦理的經驗上來看,由于EB-1C的不定性較強,且對公司的經營狀況評判沒有一定的硬性標准。但是一個大品牌,實在經營的美國企業,一般不難達到這樣的標准,因此,如果申請者本身對在美國成立公司,及運營沒有豐富經驗,收購第三方已成功運營的機構企業也不失爲一個節省時間,穩妥的辦法。
EB-5,說白了,就是看項目。項目的好壞直接關聯綠卡能不能獲批,多久獲批。項目方案的可行性及專業性,創造就業保障,都與是否獲批綠卡息息相關。因此在選擇EB-5投資項目的時候,申請者一定要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