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6月9日開始,EB-5申請必須使用新版I-526表格。新版表格顯示了移民局針對提高EB-5申請的透明度和公證度所采取的措施。從舊版的3頁變成了13頁的申請表,大量增加了關于投資人和區域中心的重要信息。
以下是關于新版I-526申請表的7個特點:
要求填寫5年的工作經曆和5年的居住地址
這些信息原本只要求在I-526批准後的DS-260或G-325A申請表中填寫,但是移民局現在要求在I-526申請階段就必須提供。申請人必須確保在I-526表中填寫的信息和他們之前申請美簽提供的信息一致,也要和資金來源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一致。
投資類別和所需投資金額
問題7是“投資項目是否位于“Upward Adjustment Area”,移民局目前尚未給出准確定義。新版表格還讓申請人選擇新商業公司(NCE)和就業創造公司(JCE)是否位于農村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TEA)。
申請人的收入和淨值
新版表格要求申請人填寫投資類型。有的人認爲這個問題實際上是要確認NCE是否屬于虧損企業(troubled business),但是表格裏的小標題是“你的投資和收入”,表明是在問投資人的信息。另外,申請人還需要填寫投資時的總收入、淨收入和淨值。對于很多申請人來說,確保投資款來源合法並不需要這些信息。
投資款的組成
這部分也許是新版表格中最令人困惑的地方,即要求申請人填寫投資款是由什麽構成的。移民局對“資金”的定義原本已經讓人費解,這更加使這個問題複雜化。雖然大部分投資人是用現金投資(第二部分,方框9),但按照移民局目前的解釋,這個現金可能是屬于借款的形式(方框12),或者是股權形式(方框13)。此外,還有一個選項是列出從海外轉到美國的財産的價值,但卻沒有美國境內財産價值的選項(方框11)。
投資資金來源
新版表格要求申請人填寫資金來源。這裏“借款”又是作爲其中一個選項,但是目前業內對投資款是否是借款還有很多爭議。對“借款”的不同定義給申請人如何在表格上選擇投資資金來源出了一道難題。
關于NCE的信息
申請人必須列出NCE的所有股東和持股比例,以及這些股東是否申請EB-5。但是這些信息經常發生變化,這也給填寫表格增加了難度。
來自非EB-5投資人的資金
這個問題並沒有考慮到項目的資本可能通過借款或其他融資方式募集,而且問題也沒有闡明是針對NCE還是JCE的資本,還是兩個機構的資本。
我們希望這個新版表格可以幫助移民局加快審核I-526申請的速度,並且增加EB-5投資移民的透明度。這個表格代表著向改革邁進的一大步,其積極作用應該得到肯定。但是表格裏新增加的繁冗的問題對于申請人和項目方來說都是不小的負擔,而且由于某些問題含糊不清,如果申請人填寫了錯誤的信息,會有什麽後果?申請人,項目方,律師都必須仔細審核表格裏填寫的信息,如果有任何不准確或者自相矛盾的信息,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