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拿大移民法案,我們可以指定,申請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時,擔保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必須居住在加拿大。
2、收入水平。
關于必須居住在加拿大的規定
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的擔保人必須居住在加拿大。這一居住是指物理意義上的居住,即本人必須親身在加拿大。這一新規定的實際效果是,如果擔保人要擔保他的親屬移民加拿大,他本人必須在被擔保人拿到移民身份以前,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但是,這一規定不適用以下情況:
1、如果擔保人在國外的原因是旅遊或短期探訪親友;或者,
2、如果擔保人本人是加拿大公民,但長期居住在國外,而現在被擔保的人是該公民的配偶或其子女,而且,一但被擔保人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該公民將與他的配偶或子女一起返回加拿大居住。
如果擔保人居住在國外,他是不可以擔保任何親屬的。但是,當他一旦回加拿大居住,還是可以馬上擔保他的親屬移民,不必等一段時間。
關于收入水平的要求
法律還規定,如果擔保人的收入不夠,他就不可以擔保他的親屬移民加拿大。1997年所修訂的法律規定,擔保人的收入必須來自加拿大,而不能是其它任何地方。這些收入可以包括工資,利息、紅利、租金以及自雇人士的任何收入。收入的總額要求取決于家庭人數。如果一個人在過去12個月賺足了全部所需的用于擔保的收入,則不需再看過去12個月的收入總額。如果是擔保自己的配偶或子女,可以不必滿足最低的收入要求。但如果情況顯示,一旦你的配偶或子女移民加拿大後,有可能無法自立,則移民官還是可以拒絕他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