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EB-5投資者在辦理美國投資移民時,會去選擇移民公司宣傳的所謂的百分百無風險的EB-5項目,這種所謂的百分百無風險的項目到底有沒有呢?其實了解EB-5的應該都知道,EB-5法案中明確規定EB-5投資資金需處于風險中。這句話是怎樣的定義呢?
投資“處于風險中”這一要求參見《美國聯邦法規》第 8 編§ 204.6(j)(2)。該項規定要求投資本金處于風險中,從而使投資本金産生的收益也處于風險中。
判例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169(1998),通過禁止投資本金的保證收益和無條件契約性的擔保還款而加強“處于風險中”這一要求。
綜合來看,法律(規定和判例)不允許再投資是把投資資金投入到任何提供保證收益和無任何損益的投資工具中,包括由聯邦政府擔保的賬戶或證券。
USCIS于2017年6月14日修訂了其《政策指南》,闡明了與投資人投資維持要求相關的各類政策問題。其中的三大要點如下:
1. 維持期結束後,即使I-829申請未審批完結,仍可返還投資人資金。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指的是自I-526最初提交日期後10—12年的維持期。
2. 在整個維持期,投資人進行的投資必須維持在“處于風險中”的狀態。《政策指南》 詳盡地解釋了新的“處于風險中”的標准,包括以“參與商業活動”和“在新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內”的方式。
3. 在原JCE創造必要的就業崗位,之前或之後,NCE可以進行再投資,但必須在初始投資償還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