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稅制分聯邦稅、州稅及地方稅。特朗普總統推動、國會通過的稅法改革只包括聯邦稅,不涉及州及地方稅。因爲州及地方政府並非聯邦政府的下級機構,聯邦政府無權管轄州及地方政府的事務,州及地方稅由各州及地方議會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稅法改革只涉及聯邦稅,但對州稅及地方稅的影響還是有的,尤其是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因爲大多數的州及地方政府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是參照聯邦個人所得稅作爲收稅計算基礎的,聯邦個人所得稅的變動,自然會影響州及地方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其影響程度則根據各州的情況而定。
比方說,美國有7個州沒有州的個人所得稅。因此,聯邦稅法改革對這7個州來說,在州的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本沒有影響;而另外30個州及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個人所得稅是根據聯邦個人所得的“調整後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作爲基數來計算的,“調整後收入”變動的程度,會直接影響州的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在稅法改革後,張三的聯邦個人所得“調整後收入”從原來的10萬美元變成8萬美元,則他的州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基礎也從10萬美元改成8萬美元。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他應交稅額就減少了;反之亦然。
對于聯邦政府來說,個人所得及工資稅是政府的最主要收入來源。根據國會預算辦公室(CBO)的估計,2017年聯邦稅收約爲3.377萬億美元,其中2.8萬億美元來自個人稅收,占稅收的約83%;此外企業所得稅、社會安全和醫療福利工資稅、煙、酒消費稅、遺産和贈與稅、關稅等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州及地方政府來說,個人所得稅雖然是重要收入來源,但並非主要來源,這一點與聯邦政府不同。在州及地方政府稅收中,房地産稅、銷售/營業稅才是大頭。
根據稅收基金會(Tax Foundation)的統計,2010年全美所有州及地方政府的稅收中,房地産稅占35%、銷售稅占34%、個人所得稅占20%、公司所得稅占3%、汽車牌照稅占2%。由此可見,房地産稅、銷售稅在州及地方政府稅收中各占三分之一的比重,個人所得稅只占五分之一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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