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比紹投資移民,關注幾內亞相關法律:幾內亞共和國投資法
幾內亞共和國投資法以1987年1月3日第001/PRG/87號法令頒布,並由1995年8月30日第L/95/O29號CTRN法令修訂。
第1條
本投資法旨在確定在幾內亞進行投資的範圍和條件,保護投資者,鼓勵投資者積極致力于幾內亞經濟和社會發展優先計劃的實現。
第一章
給予投資者的保護和投資的一般條件。
第2條:企業自由權
2-1. 只要遵守幾內亞共和國法律法規,任何人均可在幾內亞境內從事商業、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
2-2. 在遵守幾內亞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幾內亞合所有合法企業均有以下自由權:
──進口設備、器械和工具、原材料或日用品、成品和半成品以及從業所需的一切材料。
——出口其産品。
——制訂、並執行其生産和商業政策,以及雇傭和解雇人員政策。
——選擇客戶和供貨商,確定價格。
2-3. 用語定義
——“企業”指通過某一機構、分公司或在幾內亞合法建立的公司從事商業、工業、礦業、農業或服務業活動的經濟實體。
——“在幾內亞合法建立的企業”指符合現行幾內亞法律法規的企業。
第3條:自由資金彙轉
3-1.在遵守外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自然人和法人可用自境外資本進行投資,並可將下述收入兌換外彙任意彙出;
a) 來自此投資的各種收入。
b) 投資清算利潤。
c) 針對以下第5條的賠償。
3-2. “境外資本投資”的構成:
——在幾內亞合注冊法的企業,在境外獲得外彙或新設備投資,均可采用公司證券或股份注入形式,該證券或股份分享企業經營和清算利潤,但除外彙部分外,所有投資額須經獨立會計師核定。
──企業利潤可彙出境外,進行再投資,
──以外彙投資重購現存企業或參股。
爲實施3-2條,3-1條的“a”款收入可視爲外彙投資。
第4條:國有部門與私有部門之間的平等原則
爲使經濟達到競爭之目的,除非總體利益的需要,應保證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享受同樣權力和履行同等義務。
第5條:保護所有權
除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對個人或企業進行的投資不采取任何征用或國有化措施。
在公共事業需要的情況下,征用措施不應有歧視,並須恰當賠償,賠償金根據國際法規定及國際慣例確定。
第6條:外國自然人和法人與幾內亞國民間平等待遇。
6-1.除幾內亞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外,在幾內亞注冊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權力和義務方面,享有幾內亞國民同等待遇。
6-2.外國企業和僑民與幾內亞企業和國民享有同等權力,並與之同樣享受商標、專利、標簽、商業名稱所有工業産權的保護。
6-3.外國企業和僑民與幾內亞企業和國民在司法程序上一視同仁。
第7條:互惠
本章不含互惠條款。
第二章:優惠條款
第8條:優惠條款
8-1.任何人均可在幾內亞創建企業或擴展現存企業,只要有助于實現一項或多項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之優先目標,均可享受一條款或多條款稅收優惠。
8-2.優先發展目標如下:
──促進幾內亞中小企業。
──開發非傳統出口。
──通過本地加工,利用幾內亞自然資源和原材料。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開展經濟活動。
實現上述目標應保證經濟協調發展並爲幾內亞創造就業機會。
8-3.優先發展的領域如下:
1)──農業生産,特別是糧食種植和農田整治。
2)──經濟作物種植,包括産品加工與包裝。
3)──飼養業,包括家畜衛生保護設施。
4)──捕撈業,包括加工和貯存設施。
5)──化肥生産、動植物或礦産物質的化學或機械配制與加工。
6)──衛生和教育事業。
7)──旅遊環境治理和開發及旅館業。
8)──促進具有社會性質的不動産業。
9)──投資銀行或設在本法第15條規定1區外其他任何信貸機構。
按照國家投資委員會的決定,根據國家發展的迫切需要,由主管部長確定變更優先發展領域,這些領域不受申報審批的限制。
8-4.上述各項均有相應的優惠條款,分列如下:
──幾內亞中小企業條款;
──出口型企業條款;
──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和原料的企業條款;
──經濟不發達地區企業條款。
第一節:享受優惠條款的條件
第一段;一般條件
第9條:享受優惠條款的活動範圍
所有符合特別條件的企業均可享受一項或多項優惠條款,從事下列活動的企業除外:
a) 爲把在本企業之外所購産品再原樣出售的交易活動。
b) 從事勘探和開發礦物和碳氫化合物活動,礦産和石油法對此有專門規定。
第10條:企業投資
爲享受某一項優惠條款,中小企業應投入至少占總投資額的20%的資金;其它企業爲33%,包括報批企業的創建或擴大項目周轉金。
本法“資金投資”指:
──通過公司證券或股份注入形式,對設在幾內亞的任何企業以資金或新設備的投資,除資金投資外,其他投資均須由注冊會計師核定。
──企業利潤可用來再投資。
第11條:就業條件
爲享受一項或多項優惠條款,企業須把創造就業和當地人員培訓計劃通報國家投資委員會。
第二段:實現優先發展目標的條件
第12條:中小企業
凡同時具備下述條件的企業,被視爲“中小企業”:
1)資産額(不包括生産用場地價值和周轉金)在15,000,000一500,000,000幾內亞法郎之間。
2)至少保持5人就業。
3) 擁有常設會計。
第13條:出口型企業
實現非傳統出口的生産和服務性企業被視爲“出口型企業”,其外彙營業額(即由企業産品和服務出口産生的一財政年度可兌換外彙實際收入體現的營業額)超過年度企業總營業額的22%。
除鋁釩土及其衍生物、黃金、鑽石和鐵礦出口外,自幾內亞的貨物和服務出口均爲非傳統性出口。
第14條: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和原材料的企業
加工或服務性企業在一財政年度內,其産自幾內亞的中間消耗品(原材料、附料及日用消耗品)費用超過其中間消耗品費用總支出的50%,均被視作“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和原材料的企業”。
進口到幾內亞的原材料、附料和日用消耗品成本低于在幾內亞加工原産品總成本50%,可把前者視爲産自幾內亞的中間消耗品。。
第15條: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建立企業
15-1.爲鼓勵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建立企業,本法將共和國領土劃分爲4個地區;
1區:科納克裏、科亞、杜布雷卡、弗裏科裏亞和博凱。
2區:弗裏亞、金迪亞、瑪木、達拉巴、比塔、拉貝、達博拉和法拉那省。
3區:基西杜古、克基杜、康康、馬桑達、恩澤雷克雷、古盧薩省。
4區:庫達拉、卡烏阿爾、馬利、勒盧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