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移民局EB-5主任Maurice Berez曾經回答EB-5投資者疑慮,並逐一引用美國移民局法規中的條文,解釋誤導言論。
 
  疑問:只有EB-5投資人投入的錢産生的就業,才能用以向移民局說明就業問題?
  解答:(1)美國移民局EB-5政策的第8CFR204.6(g)(2)條例明確規定,以産生就業爲目的,通過EB-5籌得的資本加上/或者混合來自非EB-5的資本,共同投入項目後産生的就業總數,應當全部劃分給EB-5投資人。
  (2)産生就業的分配。所有創造出來並符合條件的全職就業總數,都只應分配給那些在提交I-526申請時,已經將這個商業計劃的運行作爲申請依據的外國企業家。無論國內、國外,機構還是個人(指那些不需要獲得移民簽證的個人(法規203(b)(5)),都不需要參與産生就業的分配。移民局應當認可外國企業家制定的任何關于要求合理分配那些項目産生的、符合標准的就業職位的協議。
 
  疑問:通過經濟計算模式RIMSII算出的間接就業不被移民局承認,而且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創造全職職位的定義?
  解答:2009年12月11日的補充說明:美國移民局審批官指導手冊第3條,用RIMSII或者IMPLAN等經濟投入與輸出模式(I/O模式),來評估和計算得出的關于區域中心合作下的商業計劃所産生的間接就業(包括誘發就業),並不能區分開是全職或者兼職。換句話說,通過用經濟模式算出的就業人數不能區分是全職或兼職,因此,只要按照經濟模式分析而得出的間接就業數量,都將被看作是全職職位並符合EB-5的要求。
 
  疑問:項目計算的間接就業,可成功通過移民局對I-526的審批,但項目不可能在兩年內産生足夠多的間接就業機會,而到時美國移民局亦有可能推翻I-526中認可的間接就業,進而要求項目提供直接就業人數的證明,這一切將導致投資人I-829的申請遭到拒絕?
  解答:美國移民局審批官指導手冊2009年12月11日的備忘錄中,明確指出美國移民局的政策是不對已通過審批的I-526中羅列的事實進行再次審批,並特別尊重獲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所提出的用于計算間接就業的經濟投入與輸出模式。
 
  疑問項目運用的RIMS II模式計算所得的間接就業崗位,不能在兩年內實現?
  解答:美國移民局的審批官指導手冊的備忘錄第4頁有以下說明:RIMSII就像所有I-O(經濟投入及輸出)模式,是一個“恒定平衡”的模式,即所有用RIMSII計算出的結果將沒有特殊的時間限制。當然,因爲模式是基于每年的數據,慣例上假設,計算的結果都將在一年中實現。這個假設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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