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兩位國會議員Jared Polis與Mark Amodei正式提交了將EB-5項目長久化的兩黨立法案。這一立法案,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作近段時間來業界對EB-5投資移民的改革呼聲的成果,並將業界的改革要求提高到了立法案的級別,這的確是對整個美國投資移民界的重大利好消息。此議案如果獲得通過,將會使區域中心項目長久化,並使外國投資能夠更順暢地進入美國。
 

“我們國家一直以來被視作最爲強大的國家,因爲我們吸引了最優秀和最傑出的人才來共同建設美國的經濟,”Jared Polis議員說,“EB-5項目是將創新與資金吸引到美國來的有效途徑,並且這一兩黨提案將有效改革並將其長久化,最終外國資本和人才能夠持續順暢地被引入美國,並共同發展美國經濟。”
 

國會議員提交的EB-5新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EB-5投資移民項目改革
 

針對《移民與國籍法》第203部分進行修改:
 

(一)在投資種類中,增加“向與有限合夥相似的組織投資”;
 

(二)對目標就業區的規定進行了如下修改:
 

1、每年保留給投資新企業的合格投資者的簽證數量,從不少于3000個提高到不少于5000個;
 

2、在第203部分(b)(5)(B)部分條款(iii)後增加規定:要決定一個地區是否是目標就業區,政府相關部門所依照的數據來源必須合理,並且包括美國統計局和勞工數據局的數據。且一個地區被確定爲目標就業區後,該資格將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三)增加關于“創造就業的區域中心”的規定:
 

1、要求國土安全部在確定區域中心資格時需要與商務部磋商;
 

2、在計算區域中心所創造的就業崗位數量時,國土安全部應當與商務部共同磋商,采用較爲合理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並應將因爲外國投資而帶動的出口、帶動的當地生産力提高或帶動的本國投資而進一步産生的間接就業崗位一並計算在內。
 

3、規定一些特殊的程序。如:1)對新企業的預先批准程序,允許區域中心在外國投資者在提出申請前就獲得關于某一新企業的預先批准;2)允許申請人在簽證申請産生最終決定之前對申請材料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3)不再需要頻繁提交通過同一區域中心的申請材料。
 

4、對審批時間作出的限制:
 

國土安全部對區域中心投資者的簽證申請和預先批准新企業申請的審批時間不得超過180日。在需要提交額外材料的情況下,國土安全部在收到材料後30日內應當完成對該申請的審批。
 

若所提交材料未達到審批通過的要求,國土安全部應在30日之內向材料提交方發出書面通知,其中應包含未達要求的原因,並給予補正的機會。
 

(四)對區域中心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
 

國土安全部將會對區域中心的領導和重要人員進行背景審查,並要求其提供包括指紋在內的相關信息。
 

若該人員具有如下情況:
 

1、五年內曾有詐騙犯罪前科或因欺詐而遭受民事訴訟;
 

2、因刑事犯罪遭受一年以上監禁,或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條例;
 

3、曾進行或未來很可能進行恐怖活動、間諜活動、人口販賣、侵犯人權、洗錢活動或違反國際交易法規等,則該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區域中心的領導職位或重要崗位。如果某一區域中心發現違反該項規定或未能提供相應信息,國土安全部有權終止該區域中心的資格,但應根據美國相關法規爲其提供複議和上訴的途徑。
 

此外,國土安全部應當會同美國證監會共同制定在簽證申請材料或取消臨時綠卡條件申請中有關證券的材料的審查標准。
 

二、EB-5簽證改革:

(一)在《移民與國籍法》第201(b)(1)段下進行修改,將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也納入不受直接數量限制的申請人類別當中。
 

(二)對投資者子女的年齡標准進行了規定:若投資者的子女于21歲之前提交申請,那麽只要該子女未婚並在其臨時綠卡條件解除後一年內提交永久綠卡申請,該子女就不應當被認定爲超齡。
 

(三)允許同步申請:當申請人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3(b)(5)條的要求提出了申請時,如果這一申請會使外國投資者的申請受益人立刻獲得簽證,則該申請受益人就應當可以同步提交身份轉換申請。
 

世貿通移民專家分析指出:我們應當一直保持理性與辯證冷靜的態度看待業界對EB-5改革的呼聲與行動。就這份立法案而言,它的確是少有的、並且系統性地提出一整套EB-5改革方案的議案,並且從立法案的高度進一步地推進了EB-5改革的進程。但是,這份立法案當中的一些內容,或者過于理想,或者適得其反,最終可能會使它的效果大打折扣。具體來說,可以參考世貿通官網的另一篇分析文章《以不變應萬變,冷靜看待EB-5改革重大利好提案》,文章鏈接:http://www.worldwayhk.com/usa/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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