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投資移民中,投資人能否獲得永久綠卡,就要看I-829申請的結果。
美國移民法規定,EB-5投資人在獲得兩年有效的投資移民綠卡後的一年零九個月,也即兩年臨時綠卡期滿前三個月可以遞交I-829申請,請求移除兩年有效的綠卡條件,從而獲得永久綠卡。由于在這個時間段,投資人的50萬或者100萬美元投資款已經進入實際使用階段並已經承擔了全部商業風險,如果I-829申請不成功,則投資人面臨既拿不到美國綠卡,又白白承擔投資風險或者遭受投資損失的困境。因此 這個節點是整個投資移民周期中風險最大的時點,需要引起投資人的重視。
美國移民局對I-829申請的批准條件非常明確:
1.投資人已經實質上投資了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款,承擔了真實的投資風險並且在兩年條件綠卡期間一直維持著這筆投資;
2.該投資已經創造了或者在將來合理的期限內 可以創造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
在這一基礎上,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簽發的備忘錄中有做了一些小改動,其中有兩點值得投資人注意:
1.在合理的時間內創造10個就業:投資人在申請 I-829時,不一定所有10個就業崗位都已經創造。但是要能夠證明所有的崗位將會在“合理的時間內”創造。
2.投資人在I-526批複後和申請I-829之前,即便項目操作發生變化,只要能夠滿足移民局所要求移除條件綠卡的標准,投資人的I-829申請還是同樣可以批複。
從新的備忘錄中體現了移民局對I-829申請的態度有所轉松,對投資人來講無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但投資人也不能盲目樂觀,畢竟能滿足 I-829申請對項目的要求還是非常苛刻的。
下面就具體分析下這上述的I-829批准要求:
1.投資人已經投資並承擔風險,而且該投資在兩年內一直持續被維持。
因爲I-526申請是書面或者是文件審理,投資人只要實際投入資金(同時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提交合格的商業計劃書並能證明將來可以合理産生10個就業的,移民局就可以批准投資人的 I-526申請。美國移民法因此規定了兩年的綠卡條件,用于事後檢驗投資人的投資是否在依法進行。在I-829申請階段,投資人首先必須證明自己已經投入了法律規定的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款,其次還要證明該筆投資是實際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最後還要證明這筆投資在兩年內一直都在維持著,也即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投資人撤回。
在實際的I-829申請被駁回的案例中,與投資必須實際承擔風險相關的有兩類:
投資人的投資款一直沒有被實際投入到投資項目中去,投資人的投資實際不需要50萬或者100萬美元;
投資人的投資被約定了“回贖”條款,被投資方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全部或者部分贖回投資人的投資。
在上述兩種情況中,投資人的投資款並沒有實際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因此不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
在I-829申請失敗的案例中,另外一中常見的與投資相關的情況是,投資人未能在兩年內維持 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要麽是直接撤回投資,要麽是以固定分紅等各種手段變相的抽回出資。這樣的做法同樣違背了投資移民法的意圖。
在這裏需要提醒許多投資移民申請人,尤其是許多“聰明”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各種投資人能想到的“歪招”已經有前人都嘗試過並失敗了。投資人不要去試圖規避投資移民法的意圖,做成“零風險”的投資移民。實際上無論是自行投資移民還是通過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如果片面強調或者追求“零風險”,由于直接違反投資移民法的規定,實際上最終會導致綠卡目的無法實現,反而招致最大的風險。
2.投資已經創造或者在將來的合理期間內可以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
證明I-829申請的另一大要點,或者說是最大的重點是證明投資帶來了10個就業。在過往所有的I-829申請失敗案例中,最多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在I-829申請時,投資未能産生足夠的就業。爲了滿足就業條件,也有申請人甚至僞造就業記錄,但是很顯然是無法成功的。
對于大多數投資人來講就業問題是導致自己無法通過I-829的最大難關,根據IIUSA從移民局獲得的I-829審理數據,從2008到2013年,就業問題占到了整個I-829申請被駁回原因的40%以上。因此,投資人在最初做項目盡職調查時,項目的創造就業能力是重要的調查點。項目的性質、創造就業計算方式、資金投入、計算就業種類(直接/間接就業)都會影響到最終的創造就業數,希望投資人還是尋求獨立的、 第三方的盡職調查移民顧問的幫助更好的甄選項目及區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