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說EB-5投資移民需創造10個全職用工崗位,雇員應爲美國公民或永居持有者。但這話只對了一部分,因爲它忽略了EB-5直投和區域中心項目申請的不同, 兩者在提供合格和足夠就業等許多方面有著細微差別。在2016年2月3日參議院聽證會上,有說過如何在法律文件以及實踐中證明EB-5的就業創造。因此有必要通過回顧法律條款來解開疑惑,看看區域中心的“直接”就業創造,是如何被要求的?
適用的移民和國籍法(INA)和政府規章
從法律條文的硬性條款開始解讀,INA§203(b)(5)(A)(ii) 規定投資者的10個全職就業必須爲以下人群創造:美國公民、或依法獲永居權者、或依法在美工作的移民人群(不包括移民及其配偶子女)。此外,該法規明確了全職就業的定義,即:“不管誰任職,每周工作時間至少要求35小時。”
政府規章引用該條款,並提供了一些解釋性案例,以便解釋“合格的雇員”的定義:美國公民、依法獲永居權者,或者其他依法可在美國工作的移民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有條件居留的居民、臨時居民、避難者、難民、或因被驅逐暫時都留在美國的人群。以上定義不包括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非移民的外國人。
此外,該條款更清晰地解釋了全職就業是:新商業企業(NCE)雇傭的一個合格雇員,在一個要求其每周工作超過35小時的崗位。如果一份全職崗位的安排是由2 個或2個以上雇員完成,只要每周工作時間能達標,也可算作全職就業。該定義不包括兼職崗位的組合形式,即使它們滿足時間要求。
區域中心項目的申請
對于區域中心項目,法規規定允許投資者用合理的方法計算所創造的就業,包括那些通過項目産出的營收,而估計已經間接創造出來的就業。當然,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者可選擇僅僅計算直接就業,但更多人選擇通過該法規認可的合理方法計算間接就業。2013年5月30日出台的EB-5審案政策備忘錄近一步闡明該觀點 “爲了證明間接就業的創造,申請人需通過合理的經濟模型建立優勢證據,以證明所需注入的資金或創造的直接就業,將導致一定數量的間接就業的産生。
換言之,爲計算間接就業的創造,區域中心投資者們有兩種選擇:(1)基于資本注入到就業創造企業(JCE),來創造就業(如開發商的建築貸款);或者(2)基于直接就業去計算間接就業,比如雇傭合格的雇員,從而創造間接就業。這兩種選擇,均需使用經濟模型來進行計算。幾乎所有的區域中心項目均使用,輸入-産出的就業模型來計算就業。現存的經濟就業模型,只有少量被移民局認可,這些模型包括RIMS-II、IMPLAN。模型的輸入參數,通常爲EB-5資金的花銷(如花費的建築貸款金額)、實體企業産生的營收(如商業利潤和酒店營收),或與項目前期相比的基礎上所增加遊客的消費。模型的輸出爲,在直接、間接和衍生就業基礎上的,等同于全職就業崗位的,就業創造。在租戶就業模型中,預期或實際的大樓租戶帶來的就業均可被計算給投資人使用。例如開發一個購物商場,能預測出商場內零售店鋪、行政辦公室帶來的就業,均可分配給投資者。
但是從2012年起,美國移民局始終都在質疑開發與收入間的因果關系。移民局認爲,如果一家店鋪是從臨街的商場裏搬過來的,這能算作真正的就業創造嗎?這份指導 性文件指出,投資者需要證明“該特定物業空間項目的經濟收益將解除市場限制因素”,諸如:通過說明一個特定的物業空間項目,如何能糾正市場缺陷,以及創造 新的就業需求和收入,以使得租戶的就業將在此地産生。由于該條實在太難判定了,所以在過去3年中,EB-5利益相關者和移民局都不歡迎租戶就業模型。
項目的經濟影響,非直接地創造出等同于與全職的就業,同時模型還能跟蹤區分就業在不同的行業中創造。但是,區域中心投資者們不能詳盡指出雇員的身份及其職位,除非用的是直接就業。換言之,由于間接就業和經濟模型的性質,區域中心投資者在深情I-829時所遞交的文件,就與直投項目所用文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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