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直是我國投資移民的第一目的國,那如果家庭移民美國有幾種方式呢?目前,中國家庭移民美國的幾種常見選擇:
* 直接投資移民(Direct EB-5)
* 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EB-1C :跨國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直接投資移民:
投資人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到一個新的商業企業,産生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直接投資移民有兩種方式:投資者自己經營和管理;投資者只是有限合夥公司的有限合夥人,自己不參加日常經營和管理。據統計大部分直接投資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資金,希望自己參加對企業的經營管理。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
投資人把50萬或100萬美元投資到一個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區域中心裏,投資人不直接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所産生的10個工作機會可以是10個全職員工,也可以是10個間接的工作機會(通過經濟模型來計算)。現在市場上所有的EB-5項目都是在目標就業區的5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
3L-1A to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國的公司擔任高管職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繼續擔任高管職務,只要美國公司已經在美國經營業務一年以上,即可以通過EB-1C辦綠卡。如果美國的公司是剛剛成立或者在美國經營生意還不到一年,則只能先申請一年的L-1A簽證,等美國公司經營了生意一年以後再申請綠卡。EB-1C的非移民簽證是L-1A簽證。雖然L-1A簽證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國公司已經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但實際上,移民局對EB-1C案件的審理比起L-1A來說要嚴格和苛刻許多。
與EB-5投資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點:
不確定性:通過EB-1C申請綠卡,美國公司必須有良好的業績和足夠數量的雇員。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幾個雇員,但移民局經常以公司規模小,公司組織結構太簡單而拒絕小公司的EB-1C申請。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請結果很難預測。
移民局的嚴格審查:移民局對于此類案件的審查非常嚴格,尤其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請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證據,以證明公司的業績和發展狀況以及申請人作爲管理人員的職權範疇。這種提供材料的過程非常繁瑣,也將産生很多的律師費用。
移民局對于EB-1C的拒絕率很高。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公布對EB-1C的批准率,但根據業內人士透露,移民局對于EB-1C案件的拒絕率遠遠高于EB-5案件。
通過EB-1C申請綠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萬美元。這並不是一個省錢的拿綠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過EB-1C花的錢一般不僅不少于50萬美元,而且非常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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