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希臘投資移民,關注希臘生活圈。跟隨智者的腳步,領略他國風情。公民作爲一種政治身份,最早出現于希臘城邦政治結構之中。希臘文的“公民”(polites )一詞就由城邦(polis )一詞衍生而來,其原意爲“屬于城邦的人”。所謂公民觀念,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來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對他們與公民團體即城邦之間關系的看法以及他們的政治價值取向。希臘人的公民觀念是公民觀念的原始形態。不過,對二千年前公民觀念的研究無法采用現代的問卷調查方法,我們只能根據史料記載的希臘公民的政治行爲、他們創建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方式以及他們的思想代表所闡述的政治哲學來發現他們的政治觀念。公民的政治行爲是公民觀念的外在表現,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態,而希臘政治哲學則是其理性的提煉與升華。

希臘城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國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國寡民的規模,其本質特征在于其社會政治結構,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團體,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權利義務的政治體系。亞裏士多德對希臘城邦進行過經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別一個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爲標准,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組成。“城邦正是若幹公民的組合。”“若幹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以內,就成爲一個城邦”。⑴所以,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們是“屬于城邦的人”。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屬于國家,但因爲國家屬于君主,所以他們歸根結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歸屬的國家是公民共同體,他們是共同體的成員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臣仆。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義。

不過,希臘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種特殊的身份團體。一般說來,只有純屬本邦血統的成年男子才能成爲公民。這樣,占人口大多數的奴隸、外邦人和婦女就被排除于公民團體之外了。不過,在城邦演進過程中,公民資格也有變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貴族或具備一定財産資格的人才能成爲公民,下層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較發達的時代才獲得公民權。有的時候,因貧窮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義務者就會失去公民權。當戰爭危機或公民人數不足時,還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釋奴隸加入公民團體。不過,這些變例並不影響公民的實質意義。城邦是公民共同體,只有公民才屬于城邦。獲得公民資格,就意味著成爲城邦的一分子,而沒有公民資格的居民雖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屬于城邦。希臘人稱呼“雅典人”、“斯巴達人”的時候,他們指的僅僅是雅典或斯巴達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視爲僑居的客民,婦女和奴隸僅屬于家庭成員。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爲家庭和村社的成員,成年後,經過莊重的儀式取得公民資格,這時他才進入城邦公共生活領域,成爲屬于城邦的人。公民觀念的核心內容,就是公民對自己“屬于城邦”這種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在與其他無公民權居民的對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鮮明地凸現出來。與邦內其他居民相比,他們覺得自己屬于城邦。與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這個城邦屬于他們。這種感覺十分真實。他們個人的安危榮辱,首先取決于城邦的命運。當城邦滅亡時,首要的受害者是他們,奴隸依然做奴隸,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們卻失去了公民特權。失去了城邦,他們就淪爲奴隸或外邦人,有時還遭到集體屠殺。城邦強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們。別的好處且不說,他們最珍愛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裏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觀念首先是一種特權觀念。

公民的這種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下來的一項“曆史權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爲神聖的,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非常嚴格。同一血緣集團的人自視爲一個“自然”的整體。這種“自然”的整體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強。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其公餐(神餐)和佳節也只有他們才能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在這方面,有嚴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窺見祭儀亦爲不祥。⑵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界限,也無形中使部落成員産生與部落一體化的感覺。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緣關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聯合。由部落演變爲城邦,部落成員成爲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們仍然以部落時代血緣和宗教共同體的觀念來看待城邦,部落時代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系仍然影響著公民的觀念。正如法律史專家梅因所說:“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認爲,凡是他們作爲其成員之一的集團,都是建築于共同血統上的”。⑶盡管在城邦形成和演進過程中,血緣關系逐漸解體,外邦人不斷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緣關系已經變得混雜,城邦遠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視爲“自然”的,即血緣的團體。人們仍然以血緣關系的觀念來看待公民內部關系。這被梅因稱爲“最早最廣泛的法律擬制”,即在法律上假定這些外來人也來自他們的同一祖先,將所有“屬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爲屬于同一血統、同一原始家庭。這是公民團體一方面自我封閉和極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內部産生對城邦歸屬感的重要根源。

事實上,在斯巴達,全體公民屬于同一祖先的後代這種觀念,在城邦形成後的數百年當中仍是真實的。整個公民集團都屬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員。在數百年中,極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達的公民權。斯巴達人的生活中也沿續著許多部落生活的習慣,如公社集體所有制、公民內部的平等、公餐制等。與雅典類型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爲一土所生,互爲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曆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爲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體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應該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所以,希臘人的公民觀念與近代公民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觀念源于社會契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國家是平等獨立的個人的集合,公民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然而希臘公民是“屬于城邦的人”,他們也就沒有與城邦分離的意識和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麽,而是分享什麽。這很像是處于一個家庭成員的地位”。⑸在西方,權利概念形成于羅馬私法,希臘人還沒有權利觀念,他們所謂公民權,只是指公民資格或身份而言,還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公民集團的狹小及其封閉性和排外性,猶如恒星塌縮帶來物質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帶來了城邦內部緊密的生活,這無疑又強化了公民內部一體化的心態。他們把城邦視爲一個有機整體,自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沒有獨立的價值,他的價值依賴于整體。他的財産、家庭、利益、榮譽、希望,他的肉體生命與精神生命,他整個的生活甚至死後的魂靈都屬于城邦、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說:“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是最可靠的庇護所,其中有著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毀壞,就一切都被毀壞了。”⑹所以公民們拚死維護城邦的獨立和自主,與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間的戰爭中,戰勝者有時要將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殺掉。在城邦內部政治生活中,人們往往圍繞著公民權展開殊死鬥爭。享有公民權的十分珍惜它、維護它,沒有公民權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權的要恢複它。公民權誠然能給公民帶來某些實際利益,然而也使他們承擔沈重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甚至會使他們破産和喪命。所以他們爭取公民權不僅是爭取由公民權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從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這種屬于城邦的感覺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城邦的處分,其嚴厲程度僅次于判處死刑,因爲它等于剝奪了一個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們賦予它絕對的政治、宗教和倫理權威,能夠全面地支配和幹預個人生活。公民的肉體與精神、個人與家庭、財産與婚姻,都受城邦的統制。個人是城邦的工具,生爲城邦,死亦爲城邦。這在斯巴達最爲明顯。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據當時人描述說,雅典人認爲他們的身體“是給他們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們自己的一樣”。而他們培養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爲著要給他的城邦作一點顯著的事業”。⑺亞裏士多德明確地聲稱,“我們不應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們毋甯認爲任何公民都應爲城邦所公有。”⑻他認爲,甚至公民企圖自殺都應受到懲處,因爲它使城邦喪失一個公民。⑼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監護人,要按城邦的需要來撫養和教育。于城邦無用的殘疾人沒有生存的權利。傳說中的斯巴達立法者萊庫古就不允許父母按自己意願養育後代。孩子生下後,要由部族裏的長者代表國家檢查嬰兒,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丟棄到山裏不准撫養。⑽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設計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這一做法。⑾一般希臘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達還進一步懲罰晚婚。結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務,它是公民爲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責任。個人的財産永遠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飾、飲酒、娛樂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來安排,爲了城邦,個人要作出無條件的犧牲。個人還必須斬斷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爲依歸。據記載,斯巴達在一次戰役中失敗,公民死者甚多。消息傳到國內,戰死者的父母對于公衆必須笑容滿面,慶幸其他人的子女生還,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難即將相見者,則必須哭泣,爲其他人失去兒子而悲傷。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見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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