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臘的公民觀念——自由理想

2015/06/26 09:53:02   2795   用手機打開   作者:世貿通移民   在線咨詢


關注希臘投資移民,關注希臘生活圈。跟隨智者的腳步,領略他國風情。自由作爲一種價值觀念、一種政治制度、一種生活方式和一個民族的精神氣質,首先出現在古代希臘。希臘人有作爲自由人的強烈的自我意識,把自由作爲他們的精神追求。當他們奮起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是爲了得到自由;當他們反對貴族寡頭壟斷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擴大自由;當他們反抗外來壓迫和侵略時,他們意識到這是爲維護自由而戰。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勸降者說:由于我們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們將盡我們能力之所及來保衛我們自己“。⒆他們把自由作爲首要的價值,認爲”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體現了公民的政治價值觀。

希臘社會最基本的區分是自由人與奴隸的區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與奴隸的受奴役狀態的比較中才凸現出來。g ·法拉爾說:希臘人“在與奴隸狀態的比較中來理解他們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著──心理上和事實上──使自己離開奴隸地位。”(21)奴隸從屬于主人,沒有獨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臘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個男子成年後,便從父親的管轄下解放出來,具有獨立人格,開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雖然也要服從,但他們只服從法律,不屈從于任何具體的個人。就如伯裏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23)一個斯巴達人向波斯國王介紹他的同胞時說:“他們雖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們並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們受著法律的統治,他們對法律的畏懼甚于你的臣民對你的畏懼。┅┅凡是法律命令他們做的,他們就做”。(24)法律沒有人格,沒有感情,公正無私,它的權威是大家公認的,每個人自願接受的。在法律的統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嚴。人們在對法律的服從中實現了自由。法律來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習慣,這種習慣是人們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則,並被賦予神聖的意義。在政治民主發達的時代,法律是公民爲自己制定的行爲規範,所以服從法律等于服從自己。反之,服從任何個人專斷的意志,都是受奴役。奴隸的主人是具體的人,他完全憑自己意志和任性,專斷地發號施令,行使支配權,而自由人與其他自由人是平等的,他們沒有主人,只服從公共權威和法律。

這就是希臘一般自由人的自由。無疑,它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並且是以犧牲多數人的自由爲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內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權公民。他們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還享有充分的經濟和民事權利:占有土地權、充分財産權以及婚姻、訴訟、宗教活動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他們還獨享著政治自由,即參加公民大會、陪審法庭的權利、擔任城邦公職的權利等。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內容。

公民獨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領域的自主與自治,它的含義更接近于近代人所講的民主權利。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體”,是“平等者公社”。每一個公民,不僅在私人事務中,而且在公共事務中也被視爲獨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作爲城邦民主制基礎的一個基本原則。由這些獨立自主的公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並不需要父親般的權威對他們進行監護與指導,把他們當作精神上沒有斷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獨斷專行的統治者任意處置他們的生命和財産,幹涉他們的行爲。他們只服從公共的權威,不服從私人的權威。公共權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裏,他們定期集會,討論和決定一切重大事務。每個人都服從集體的決定。負責日常事務的官員由公民選舉産生並受他們的監督,官吏們執行法律的意志,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實行專斷的統治,更不能享有淩駕于公民之上的特權。亞裏士多德曾一再強調,城邦政治家的權威不同于家長、主人和君王的權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們所執掌的權威爲“平等的自由人之間所付托的權威”。(25)

在平民政體下,公民的自治甚至發展成爲“輪番爲治”,即通過抽簽選舉或按一定時間輪值等方式,每個公民都有同等的機會輪流擔任公職。亞裏士多德曾概括道:平民政體裏自由的要領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所以會有這種做法,他解釋說:根據平民政體的自由宗旨,人人應不受任何人的統治,只是這樣的自由事實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輪番爲統治和被統治的政制。(26)伯裏克利在贊揚雅典民主時也說:“我們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開的,”“我們雅典人自己決定我們的政策”。(27)

在希臘公民看來,他們通過公民集體決定自己的命運,服從公民集體,也就是服從自己。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義。當他們反抗波斯帝國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脅時,他們要捍衛的就是這種自由。因爲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裏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公民就喪失了自治權。當他們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恢複自由。在僭主統治下,公民被剝奪了政治參與權,僅僅專注于私人事務,與每個人命運攸關的公共事務被僭主個人所壟斷。當他們內部發生黨爭的時候,爭鬥的焦點是限制還是擴大自由。在貴族(或寡頭)制度下,多數平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就是被剝奪了自由。自由的價值在平民政體下得到最熱烈的擁戴。希臘思想家都認爲,自由是平民政體的精神特征。貴族(或寡頭)政制下,賦予財富、門第、才能、美德等以特殊價值,依此剝奪平民的政治權利。而平民政體則把自由置于首位,使每個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和參政機會。這種平等感和參與感構成公民自由意識的要素。

希臘公民身份是作爲一種特權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對他人的奴役爲前提。公民觀念一方面強調公民內部的平等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另一方面又承認對無公民權者的歧視和壓迫。兩者完全纏結在一起。這是它與現代公民觀念的主要區別。但它關于公民與公民共同體即城邦(國家)關系的認識,關于公民與社會公共權威的關系以及公民之間關系的看法等,畢竟構成了現代公民觀念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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