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新加坡現任首席大法官楊邦孝在90年代擔任大法官的職位之後,對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施行重大的改革並重組最高法院與初級法院,使得新加坡的司法制度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及站在國際司法的前沿。世界銀行推舉新加坡法院爲國際社會的模範法院,美國“國家法院管理協會”頒發“公正成就獎”予新加坡初級法院。
以下是值得提出的幾點:
1.注重司法機關官員的整體素質,構成一個制度化力量
在憲法下設立的“法律服務委員會”以任人唯賢爲標准,負責聘任法律官員、司法人員。新加坡的司法界是一個組織化與制度化的力量,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力量。因爲新加坡相信以法治國,而不是以人治國,在當代的國情和社會環境,“我們很難寄望于個別的包青天式的英雄人物,憑藉一口龍頭鍘橫掃天下”。
2.司法機關依法和公正程序獨立地行使職權
司法機關依法和公正程序獨立地行使職權,不受政府或個人的幹涉。新加坡憲法確定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司法官員享有司法豁免權,不可因其審判行爲被民事起訴。爲保證司法獨立,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可審議法官的司法行爲,除非1/4的國會議員請求審議。新加坡不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因認爲這破壞了司法獨立。法律也保證司法機關的權威,藐視法庭的任何人士,可被判坐牢或罰款。
高等法院的法官受憲法的保護,高等法院法官是由總理向總統推薦,再由總統委任。法官享有“鐵飯碗”的權利,不到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不可革除其職,除非他⑴自己辭職⑵因犯罪行爲而遭特設法庭依法定程序撤銷其職⑶因身體或健康關系而須辭職。
上述規定保證高院法官能毫無懼畏的獨立行使司法權,不擔心因審判行爲而失職。
初級法院法官及法律官員委任是由法律服務委員會決定,這些法官是國家的公務員。因爲法律委員會的主席是全國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統一領導這些初級法院官員和法律官員,所以這些法官獨立于其他政府部門,遵循大法官的領導,獨立地行使司法權,不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個人的幹涉或左右。
對于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新加坡司法制度爲他們提供了複合的輔導。
3.新加坡初級法院的司法宣言
新加坡約有98%的民事案例是在初級法院審理,所以初級法院的司法可以作爲新加坡司法院的代表。以下記載初級法院規定的公正宣言、效率框架和司法方針,以展示新加坡司法公正的決心。
公正宣言
一個使命:執行正義。
兩個目標:一爲維護法制,二爲促進正義的渠道。
三個目的:一爲公平審案,二爲高效執法,三爲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四個正義模式:一爲行使正義,保護公衆;二爲民事正義,有效及公平的解決糾紛;三爲家庭正義,保護家庭;四爲兒童正義,協助複和及改善。
五點價值觀:法律易于接近、迅速與及時、平等公平與正直、獨立與負責、信任與信心。
六個原則:忠誠的司法、爲不同背景的人主持正義、依新加坡法司法、不畏權勢、不偏袒、盡心盡力司法和對新加坡盡忠職守。
效率框架
新加坡司法設有完善新加坡司法制度的藍圖。
司法方針
新加坡司法界規定了一些司法標准,如司法人士必須確保公衆對新加坡的制度系統有信心,並表示尊重;公平的系統需保護人的尊嚴,維護法律的執行和改善;司法獨立、公平等等。從上可見,新加坡司法界對司法的前途充滿信心,並具有實施與完善司法制度的警惕性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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