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投資移民關注拉脫維亞法律:
一、不接納下列人員通過入籍化加入拉國籍:
1、被法院判定違反憲法、反對拉脫維亞共和國獨立、反對議會民主的國
家制度或反對拉現存政權者;
2、法院判定1990年5月4日後發表法西斯、沙文主義、民族社會主
義、共産主義及其集權主義思想,煽動民族或種族仇恨或沖突者;
3、外國國家、自治機構或司法安全部門的高級官員;
4、在外國武裝部隊、內務部門、安全或警察機關服役人員;
5、1940年6月17日後從蘇聯武裝部隊或內務部門轉業並選擇拉脫
維亞作爲居住地,應征入伍或入部之時未在拉定居的。此限制不適用于第13條第1項第6、7款和第5項所指人員;
6、經法律有關程序被確認曾是蘇聯克格勃或其他國家安全機關、偵察機
關及其他特種部門的工作人員、情報員、間諜或秘密聯絡點聯絡員;
7、本法生效之時,在拉脫維亞或境外因犯罪而受刑事處罰人員;
8、1991年月1月13日後參加蘇聯共産黨(拉脫維亞共産黨)、拉脫維亞
蘇維埃共和國勞動人民國際陣線、工人集體聯合委員會、戰爭和工人老戰士組織、全拉社會拯救委員會或各組織在地方分部或拉共産黨聯盟從事反對拉脫維亞共和國活動的人員。
二、如申請人在辦理入籍化手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立案調查其是否
有與克格勃合作事實,其入籍申請的審查工作暫停,直至法院判決生效或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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