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彙管理局在7月14日發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37號文)。其中資金強制180天內回轉取消以及未上市企業期權可登記這兩項規定,對于境內居民資金出海投資意義最重大。
資金可留存境外
37號文中,備受關注的一項要求是,放寬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彙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此條規定實際上在37號文出來之前已取消了,不過此次以法定形式來確定,對于個人和企業投資者而言,意義較大。
資金留存海外,原則是可以讓投資者進行任意投資,不過要符合當地的要求。據通知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爲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産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産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行權資金可出境
而另一個讓富豪以及企業家較爲振奮的消息是,境外未上市企業的期權和股權經登記並經合法程序之後,可出境。
未上市的企業發期權這是個法律空白,現在合法化了。37號文出台前,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期權計劃可以進行登記。然而對于未進行境外上市企業向內地居民員工發放期權,卻無法辦理外彙登記,導致員工的行權資金很難出境。
不過,37號文明確規定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實體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管和員工等可以進行登記程序,允許這些資金以行權資金出境。
據第六條規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爲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材料到外彙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彙登記手續。
而據有關規定,其材料包括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彙業務登記憑證等。
具體的操作層面要根據當地外彙部門的要求進行,而諸如上市企業期權行權的要求以及流通轉讓,這些也要根據企業的約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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