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菲律賓關注菲律賓經濟:菲律賓是以間接稅爲主的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征稅制度。現行的主要稅種是:公司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社會保障稅、附加福利稅等。
主要稅種
1.公司所得稅
1997年菲律賓通過稅改法案,對國內收入法典進行了重大修正,該法案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執行。該法案包括征收附加福利稅、最低公司所得稅,以及對外幣儲蓄取得的所得征稅。2004-2005年度,菲律賓政府爲增加財政收入,通過了三個重要的稅收法案。其中第9337號共和國法案關于公司所得稅的主要修訂如下:自2005年1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稅稅率從32%提高到35%,但是自2009年1月1日,公司所得稅稅率降低到30%。
(1)納稅人
根據菲律賓法律建立或者組建的公司,或者在菲律賓從事貿易或者經營的公司,是公司所得稅的稅收居民。
(2)征稅對象、稅率
對于外國居民公司,僅就其菲律賓來源的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其征稅方法同于國內公司。對于外國非居民公司,其來源于菲律賓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況下其征稅方法也同于國內企業。
對于國內公司來說,其所有來源的淨所得適用35%的公司所得稅。自其開始經營的第四個應稅年度起,就總所得征收2%的最低公司所得稅。對于其所有財産和收入實際上直接完全用于教育目的的,予以免稅。
對于外國居民公司來源于菲律賓的所得,一般與菲律賓國內公司適用相同的稅率。對于外國非居民公司,其來源于菲律賓境內的毛收入,通常按照35%的稅率征稅。國際運輸企業就其菲律賓的總營業額適用2.5%的所得稅, 有稅收協定的, 適用協定的優惠稅率。
對于非居民外國公司。通常對于非居民外國公司在菲律賓取得的所得, 適用35%的稅率,其中再保險的保險費收入免稅; 對于其從外國貸款取得的利息,稅率爲20%;如果收款人是與菲律賓簽有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則適用協定更低的稅率,否則,適用正常的公司所得稅稅率。
關于非適當留存收益稅。對于公司爲了逃稅的目的不向股東分配留存收益,就其非適當留存收益額,征收10%的非適當留存收益稅。公有公司、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除外。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存貨計價。通常按照成本計價,或者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在稅收上不允許使用後進先出法。
②折舊方法。盡管企業可以選擇任何合理的方法計算折舊,但是通常是按照直線法計算折舊。
③資本利得。銷售或者交換“資本財産”取得資本利得。所謂資本財産,是指由納稅人所擁有的,主要爲了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向客戶出售的存貨或者財産、貿易或者經營中使用的不動産或者應折舊的財産,以及在納稅年度終了,應歸入納稅人存貨的財産。銷售不同的資本財産取得的資本利得,其適用的稅率不同。所發生的資本虧損僅可以在資本利得中扣除。
④虧損結轉。對于企業任何應稅年度發生的淨經營虧損,允許其將虧損向後結轉3年。
2.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
菲律賓對其居民公民的境內外所得征稅。對于非居民公民,以及無論是否是菲律賓居民的外國人,只就其在菲律賓境內來源的所得征稅。非居民外國個人來到菲律賓,在一個日曆年度內停留超過183天,將被視爲在菲律賓從事貿易和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如果其在一個日曆年度內在菲律賓停留累計不超過183天,該個人不被視爲在菲律賓從事貿易和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派到菲律賓從事一定期限工作的外國人,通常被視爲在菲律賓從事貿易和經營的非居民。
征稅對象、稅率
一個外國人,無論其是否是菲律賓居民,對于其在菲律賓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應在菲律賓繳稅,無論這筆款項是在哪裏支付,也無論其是否彙入菲律賓。在菲律賓境外提供服務的非居民公民,其取得的報酬不在菲律賓納稅。由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繳款和工會會費,不包括在總所得中,這些款項免予征稅。
對于居民外國人和從事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取得的報酬,以及任何受雇或者從事專業勞務的個人,無論公民或者居民外國人。
對于不在菲律賓從事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其來源于菲律賓境內的所有總所得,適用25%的比例稅率。對于不在菲律賓從事貿易或者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稅率爲25%。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于從事經營或者專業服務的個人,其下列經營費用,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① 在該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貿易、經營或者專業活動有關的正常費用,包括原材料、物品和勞務。②實際提供個人服務取得的工資和其他形式的報酬,包括附加福利的貨幣價值以及經營或者專業活動所發生的履行費用。③經營租賃費。④在納稅人從事貿易、經營或者專業活動的有關納稅年度所支付或者發生的利息,減去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所得。⑤不超過規定限額的招待費。⑥各種稅收。⑦虧損、壞賬和折舊。⑧一定限額的慈善和其他贈與。⑨研究和開發費用。
作爲替代,非居民外國人以外的個人,也可以選擇不超過總所得10%的標准扣除。對于非經營費用,如住宅抵押借款利息、醫療費用以及其他個人費用,不得扣除。但是社會保障稅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
對于居民外國人,以及在某些條件下,在菲律賓從事貿易和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可以享受個人免稅待遇。單身個人所允許的個人免稅額爲20,000菲律賓比索;戶主25000菲律賓比索;已婚個人32000菲律賓比索。對于已婚個人的每個未成年子女(不超過4個),允許額外扣除8000菲律賓比索。對于年總所得不超過250000菲律賓比索的家庭,允許扣除不超過2400菲律賓比索的健康或者住院保險的保險金款項。
增值稅
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爲在菲律賓提供服務、進口産品、銷售、易貨貿易、調換、租賃貨物或者資産(有形資産或者無形資産)的人。
稅基和稅率
根據第9337號共和國法案,自2006年2月1日,增值稅稅率由10%提高到12%。對于銷售貨物或者資産以及提供服務,其稅基是所售貨物或者資産的總售價或者提供服務收到的總收入。對于進口貨物,其稅基爲海關部門在確定關稅時所使用的價值,加上關稅、消費稅(如果有的話),以及其他附加。如果海關部門采取按照容積或者數量確定價值,其增值稅的稅基爲到岸成本。
免稅項目
某些交易適用零稅率或者免征增值稅。
4. 其他主要稅種
(1)社會保障稅
在2002年度,每個納稅人應支付的年社會保障和健康繳款最多爲7500菲律賓比索。
(2)附加福利稅
對于雇主向其管理和監督層的雇員提供的附加福利,就其附加福利的貨幣價值,征收32%的最終附加福利稅。所謂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家政服務人員、交通工具、國外旅費、休假費等等。該稅按季由雇主支付,是最終稅收,可以作爲附加福利費用扣除。適用附加福利稅的附加福利,不再計入雇員的應納稅所得。
(二)主要稅收優惠
對于先進企業、或者是位于不發達地區的企業,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可以享受定期免稅或者按照減低稅率納稅。對于符合規定的出口企業,如其爲先進企業或者是位于不發達地區的企業,自開始商業經營或者目標經營之日(以其兩者中的較早者爲准)起,6年內全額免除公司所得稅;對于非先進企業,免稅期爲4年;對于擴大出口型企業,免稅期爲3年。産品的70%出口的、擁有海關保稅生産倉庫的出口生産商,進口零備件免予征稅。不發達地區的企業在基礎設施上的成本支出可以完全扣除。種畜和遺傳物質的進口,給予十年的免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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