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的公民观念——自由理想

2015/06/26 09:53:02   8602   用手机打开   作者:世贸通移民   在线咨询


关注希腊投资移民,关注希腊生活圈。跟随智者的脚步,领略他国风情。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生活方式和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首先出现在古代希腊。希腊人有作为自由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把自由作为他们的精神追求。当他们奋起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是为了得到自由;当他们反对贵族寡头垄断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扩大自由;当他们反抗外来压迫和侵略时,他们意识到这是为维护自由而战。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劝降者说:由于我们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们将尽我们能力之所及来保卫我们自己“。⒆他们把自由作为首要的价值,认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政治价值观。

希腊社会最基本的区分是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与奴隶的受奴役状态的比较中才凸现出来。g ·法拉尔说:希腊人“在与奴隶状态的比较中来理解他们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心理上和事实上──使自己离开奴隶地位。”(21)奴隶从属于主人,没有独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腊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个男子成年后,便从父亲的管辖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人格,开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虽然也要服从,但他们只服从法律,不屈从于任何具体的个人。就如伯里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23)一个斯巴达人向波斯国王介绍他的同胞时说:“他们虽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们受着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甚于你的臣民对你的畏惧。┅┅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24)法律没有人格,没有感情,公正无私,它的权威是大家公认的,每个人自愿接受的。在法律的统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严。人们在对法律的服从中实现了自由。法律来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并被赋予神圣的意义。在政治民主发达的时代,法律是公民为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所以服从法律等于服从自己。反之,服从任何个人专断的意志,都是受奴役。奴隶的主人是具体的人,他完全凭自己意志和任性,专断地发号施令,行使支配权,而自由人与其他自由人是平等的,他们没有主人,只服从公共权威和法律。

这就是希腊一般自由人的自由。无疑,它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并且是以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内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权公民。他们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还享有充分的经济和民事权利:占有土地权、充分财产权以及婚姻、诉讼、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他们还独享着政治自由,即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城邦公职的权利等。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内容。

公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它的含义更接近于近代人所讲的民主权利。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体”,是“平等者公社”。每一个公民,不仅在私人事务中,而且在公共事务中也被视为独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作为城邦民主制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由这些独立自主的公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并不需要父亲般的权威对他们进行监护与指导,把他们当作精神上没有断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独断专行的统治者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干涉他们的行为。他们只服从公共的权威,不服从私人的权威。公共权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里,他们定期集会,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事务。每个人都服从集体的决定。负责日常事务的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的监督,官吏们执行法律的意志,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实行专断的统治,更不能享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权。亚里士多德曾一再强调,城邦政治家的权威不同于家长、主人和君王的权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25)

在平民政体下,公民的自治甚至发展成为“轮番为治”,即通过抽签选举或按一定时间轮值等方式,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轮流担任公职。亚里士多德曾概括道:平民政体里自由的要领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所以会有这种做法,他解释说:根据平民政体的自由宗旨,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26)伯里克利在赞扬雅典民主时也说:“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27)

在希腊公民看来,他们通过公民集体决定自己的命运,服从公民集体,也就是服从自己。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义。当他们反抗波斯帝国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胁时,他们要捍卫的就是这种自由。因为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公民就丧失了自治权。当他们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恢复自由。在僭主统治下,公民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仅仅专注于私人事务,与每个人命运攸关的公共事务被僭主个人所垄断。当他们内部发生党争的时候,争斗的焦点是限制还是扩大自由。在贵族(或寡头)制度下,多数平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就是被剥夺了自由。自由的价值在平民政体下得到最热烈的拥戴。希腊思想家都认为,自由是平民政体的精神特征。贵族(或寡头)政制下,赋予财富、门第、才能、美德等以特殊价值,依此剥夺平民的政治权利。而平民政体则把自由置于首位,使每个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参政机会。这种平等感和参与感构成公民自由意识的要素。

希腊公民身份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对他人的奴役为前提。公民观念一方面强调公民内部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另一方面又承认对无公民权者的歧视和压迫。两者完全缠结在一起。这是它与现代公民观念的主要区别。但它关于公民与公民共同体即城邦(国家)关系的认识,关于公民与社会公共权威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关系的看法等,毕竟构成了现代公民观念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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