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1.《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2.《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3.《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1.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2.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3.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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