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投资移民关注拉脱维亚法律:
下列人员具有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
一、1940年6月17日在拉合法登记的拉脱维亚公民及其后裔(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
1、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的拉脱维亚族和利夫族人;
2、在拉合法登记,根据1919年8月23日《国籍法》第7条规定丧失拉国籍,在拉定居的妇女及其后裔具有拉国籍(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
3、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在拉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或俄—拉双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拉语教学班就学并取得初等或中等教育,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者,及其未满15周岁、在拉定居的子女。
二、按《国籍法》规定通过入籍化或其它方式获得拉国籍者;
三、父母不明、在拉生活的儿童;
四、父母不明、在孤儿院或寄宿学校生活的儿童;
五、父母双方为拉公民,无论本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国籍。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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