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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爱尔兰商标法前身是1963年商标法案,后于1996年7月1日被撤销,但仍然适用于在该日期前提交的申请和所核准的注册的有效件。现行商标法包括1996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案及其实施细则、1996欧洲共同体商标法条例、1999年专利商标法费用条例、2001马德里议定书实施条例。
2.在1996年商标法生效前提交的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申请,其申请日统一为1996年7月1日。新商标法适用于现存注册商标,但不适用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持续到该日期之后但按照旧商标法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
3.爱尔兰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4.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可以在爱尔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可以一标多类,但每类必须缴官费。
5.爱尔兰采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标准。爱尔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虚假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国际注册‘与德里协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指任何可以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姓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外观或包装。
系列商标是指彼此在实质要素上相似但在非显著特征上有所区别而且这种区别并不是实质性影响商标特征的一些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其所用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设备、生产或提供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上进行证明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个组所有并由其成员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爱尔兰新的商标法废除了对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规定。注册的防御商标从2001年7月1日起也可以由于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
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时要求保护商标在使用中所采用的某种颜色或颜色组合从而树立商标的特殊特征,但注册保护实际并不局限于所声明的颜色。黑白商标的注册实际等同于所有颜色的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驳回的绝对理由
注册A簿和B簿的区别已被1996年新法所废除。注册申请驳回的绝对理由基于第89/104/EEC欧盟法令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也应被宣告无效:
1.不能用书面形式表现或无法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3.商标仅仅由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提供时间或其他类似特征的标志所组成;
4.仅仅由本国语言或商业正常公认实践中的通用标志所组成的商标;
5.仅仅由来源于商品特性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6.仅仅由
必须获得某种产品技术效果而采用的产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7.仅仅由能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8.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
9.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等特征上欺诈公众的商标;
10.根据欧盟法律禁止在爱尔兰使用的商标;
11.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12.爱尔兰国徽或类似国家标志、徽章,除非征得爱尔兰企业、 商业及就业部的同意;
13.其使用会导致误导或严重冒犯的爱尔兰国旗图案。
如果在申请日前商标已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则以上第3—5种驳回理由可以被克服。
注册官可以拒绝含有下列成分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1.“专利”、“已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文字或标志;
2.公共机关的任何徽章、标志或图案,除非已征得该机构的同意;
3.诸如“标准”一类的被1961年工业研究及标准法第31章所禁止注册的文字或首字母缩写;
4.《巴黎公约》第6条所保护的旗帜、徽章、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印记或防伪标志,除非征得相关机关的同意。国际政府间机构的徽章、旗帜、标志及名称和缩写也同样适用。如果注册官发现商标的某个部分并不显著而且将会导致公众无法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会要求申请人对该部分放弃专用权。
(二)驳回的相对理由
如果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另一在先商标相同,将不得注册。此外,商标在以下情况下也不得注册:
1.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另一在先商标相同;
2.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似,可能导致将两件商标错误地联系在一起;
3.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而在先商标在爱尔兰有知名度(如果是欧共体商标,则在欧盟国家有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的利用或有损于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
以上所指的“在先商标”指:
(1)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申请商标之前的爱尔兰注册商标、延伸至爱尔兰的国际注册或欧共体商标;
(2)拥有恢复为爱尔兰注册商标或延伸至爱尔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优先权的欧共体商标,即便该爱尔兰注册商标或国际注册商标已经在爱尔兰被放弃;
(3)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日已经是根据《巴黎公约》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此外,如果商标在爱尔兰因为下列原因被禁止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注册:
(1)根据法律规定(尤其是反假冒法律)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心商业使用的标志;
(2)其他任何在先权利,尤其是版权,注册外观专利或其他关于姓名权、个人肖像或工业产权的法律。
如果注册官发现了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对该商标的同时诚实使用而请求注册。如果注册官接受申请人理由,将不会驳回申请,直到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所有人提起异议。如果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则注册官无权拒绝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声明申请人正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使用该商标,或者该申请人有真实意图使用。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或信息
1.申请人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国籍及地址;
2.商标图样及复印
件(不超过8cmX8cm),如果是文字商标则不需要;
3.商品或服务清单;
4.关于商标是否在爱尔兰使用或有真实意图使用的信息;
5.优先权相关信息,包括原始申请的地域、申请日;该申请文件的证明件必须在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申请人必须在爱尔兰有联系地址,通常该地址是经办该商标申请的爱尔兰当地注册的商标代理人。除非注册官有特别要求,一般不需提供签署的委托书。
(二)商标的审查
商标审查官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对已注册和正在审查的爱尔兰商标和欧共体商标进行检索。如果决定驳回申请的,审查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随后3个月内可以对此提交答辩或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该3个月期限进行延期。如果申请人能在答辩中就其商标的可注册性说服审查官,或未能对申请按要求修改,或未能在审查官限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审查官应驳回商标申请。
审查官的任何决定均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法律的专门规定,高等法院的决定也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三)商标的异议
商标被初步核准后,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书一式两份,必须包含异议的具体理由,同时须交纳异议费用。异议理由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也可以是相对理由。3个月异议期不得延期,须注意的是如果公告期是7月30日,异议截止日须是10月29日。在收到审查官转来的异议通知后3个月内,商标申请人必须在交纳一定费用的同时提交答辩一式两份。随后异议双方均分别有3个月期限提交证据,最后审查官举行一次最后听证。
监督程序:除了异议程序之外,任何人也均可以在商标被公告到注册之间的时间内,就该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向商标审查官提出书面监督报告;在实践中,这种报告必须在异议期提出,因为一旦注册费已交纳,审查官将不再接受该报告;审查官将把该报告通知给商标申请人,但报告的提出者并不作为当事人加入到该程序中。
投资有风险,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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