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一般是指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中,居留在或受雇于新加坡的个人时间超过183天的,在这个纳税年度中也被视为居民个人。
课税对象、税率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来源于新加坡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所得纳税。
当非居民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在新加坡进行的,其所获得的利润中与其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从事这种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部分,就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
以下各项所得如果是直接或间接地由居民个人或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所支付,或者这种支付可以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中扣除,就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
①利息、佣金、费用或与任何贷款或债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支出;
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和管理费;
③租金或使用任何动产的其他支出。
新加坡对个人资本利得不征税,同时资本损失也不能抵补。
如果非居民个人的所在国与新加坡订有税收协定,这种非居民个人就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减免税。
另外对非居民征收所得税还有一些专项减免税协定,如来源于新加坡以外的所得如果是非居民个人汇入新加坡的就可以免税。
1994年12月31日结束的纳税年度居民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略)。
新加坡居民个人纳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待遇,1994年12月31日结束的纳税年度每人可以一次性地享受全年应纳税额10%的减税待遇,1995年减税额改为最高600新加坡元。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27%的税率纳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征税。
非居民个人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
非居民个人如果在任何日历年度中,在新加坡居住时间超过60天而又不满183天的,其受雇用的所得可按15%的税率纳税。
预提税税率一般为27%。
个人所得税征税年度就是日历年度。纳税人应在税务局计算出税款后的30天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