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菲律宾的经济以经济繁荣与萧条的循环交替方式为特色,以进口替代而不是出口推动为基础。当前政府实行进取性政策来改革经济体系并使之现代化,从而使其经济更加以国际化和市场化为导向。
税收政策与制度菲律宾税收的基本法是《国家内部收入法》,1997税收改革法案(RANo.8424),及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9337号修正案(RANo.9337)。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所得税国内公司以菲律宾国内外所有净收入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180天以上)就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常驻外国公司则就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纳税。
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金额的35%,自2009年1月1日起税率将降至30%。如果公司应纳税收入为零或负数,或最低公司所得税超过其普通公司应纳所得税,则自该公司第4个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征收。专营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收入净额的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