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及隨行家屬

2020年12月02日

申請條件:
  1、18周歲以上
  2、無犯罪記錄
  3、無傳染性疾病
  4、符合投資要求
  被加勒比其他國家的投資入籍項目拒絕的申請人不能再申請格林納達或公民身份(不會被批准)。曾經被格林納達免簽國拒簽過後續沒有重新獲得被拒簽國簽證。

隨行家屬:

  1.主申配偶;

  2.子女:

  * 主申或配偶18周歲以下子女;

  * 主申或配偶18周歲-30周歲依賴於主申或配偶的子女;

  * 主申或配偶18周歲及以上,生理或心理有缺陷,與主申一同居住,經濟完全依賴於主申的子女;

  * 主申或配偶根據投資入籍法獲得公民身份後12個月內出生的子女。

  3. 父母/祖父母:

  * 主申或配偶55周歲以上經濟完全依賴於主申或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

  * 主申或配偶不足55周歲經濟完全依賴於主申或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

  4. 兄弟姐妹:

  主申或配偶親生或合法收養的18周歲以上單身未育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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