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加拿大媒體報道,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第28條規定,永久居民必須滿足法律所規定的居住義務。在任何一個5年的區段內,永久居民必須有730天滿足下列情況,才被視爲滿足了永久居民的居住義務:
1.本人在加拿大實際居住;
2.永久居民在國外居住,但是爲了陪伴其加國公民配偶、同居人,或是子女隨同加國公民父母在國外居住;
3.永久居民是受加拿大公司全職雇傭,派往海外從事商務活動,或是由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派駐到海外工作;
4.在第3種情況下,永久居民的配偶、同居人或是未成年子女也允許陪伴在國外居住。
移民法規定,當永久居民面對移民局審查其是否滿足居住要求時,必須滿足下列兩種情況:一是移民不足五年的永久居民,要證明其在取得永居身份後的五年內,能夠滿足上述居住要求;二是取得身份超過5年的永久居民,則要證明他們已經滿足了有關的居住要求,以繼續保有其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因未滿足居住要求而剝奪當事人的永久居民身份會直接影響到孩子的利益,那麽由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移民官員可以以人道理由考慮赦免違反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保留其永久身份。這一過程中,作爲人道理由的孩子的最佳利益考慮,必須勝過其違反居住要求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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