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EB-5排期的問題,很多申請美國EB-5移民的家長們都面臨著一個問題:子女的年齡會超過21歲。正因如此,許多家長就考慮讓子女成爲EB-5的投資人和主申請人。那麽,讓子女作爲EB-5的投資人和申請人要如何操作?
首先,請務必了解,美國移民局現在尚沒有就未成年人作爲投資人的可獲批性問題制定政策。盡管現在沒有任何明確的禁止條款,移民局可以在將來的某個時間改變政策來限制未成年投資人。因此,建議要小心謹慎,並且限制一個項目下未成年投資人的數量。
移民局表示,現下並沒有政策不允許未成年人作爲EB-5投資人和申請人。但是,投資人必須以證據優勢的標准,證明其投資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銷。
在美國,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會在其成年時無效或者變爲可以撤銷。但是,《未成年人財産受讓法》(Uniform Transfersto Minors Act, UTMA, 也稱爲Uniform Gifts to Minors Act)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可以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字簽署合同,而這個合同不可撤銷。
爲了達成這一證券銷售,項目的認購合同和運營合同必須在簽字頁涵蓋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PARENT OR GUARDIAN) as custodian f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MINOR INVESTOR) under the [State] 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______________________Printed Nam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其次,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父母必須把投資款贈與給子女,子女必須在其本人賬號,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賬號收到這筆資金。
2、父母不能在任何時候擁有EB-5投資公司下的有限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權益。也就是說,所有權要直接棲身在子女名下。盡管父母在孩子18歲以前(有些州是21歲)有責任管理子女的財産,一旦子女到達法定年齡,控制權將自動歸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規定代表子女購買EB-5公司的權益,而産生的這樣一個無法撤銷的投資合同,應該能夠滿足移民局現行的對EB-5要求的解讀。14歲以下的子女可能無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簽字,因此我們一般而言不推薦接受小于14歲的投資人。
盡管法律、法規和移民局政策現在都沒有對年齡設限,我們仍然偏好將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歲的子女範圍內。14和15歲的投資人雖然並沒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現在或將來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負面的公衆報道,以及政治上的審查。目前,世貿通移民集團已經有未成年人作爲主申請人,通過I-526審批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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