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B-5簽證
投資移民方案是指美國移民法中的 EB-5 這項移民簽證類別,簡稱 EB-5。
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類別。此類別自 1990 年創設以來,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在曆經二次修法後,如今已是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渠道,被稱爲“綠色快車道”。
此類別的投資門檻一般訂爲 100 萬美元,如果投資標的案是位于符合國家統計資料中的低就業地區,則此投資門檻還可降爲 50 萬美元。外國移民申請人籍由投資 100 萬或 50 萬美元于美國境內的一個企業,並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二年屆滿前 90 天,若該項投資行爲及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仍存在,則投資人可申請將條件解除,成爲永久居民。
爲了能將投資資金彙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區域,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美國政府自 1993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資人若投資于通過美國政府核准的“指定區域中心(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可放寬爲“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此項規格的放寬,對于大多數不熟悉美國商業環境的投資人而言,因無須直接承擔創造就業的責任,乃成爲吸引外國投資者青睐的最大誘因。
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 EB-5 簽證的名額有 10000 名,其中有 5000 個名額將保留給選擇投資于“指定區域中心”的投資者。
◇ 寬松的條件
●申請資格寬松
EB-5 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訂定的相當寬松,申請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得條件限制。
●資産條件寬松
申請人無須申報全部資産,亦不受資産持有時間的限制,只要證明能投資到“區域中心”的資金來源爲合法取得即可,而且此資金不限定要通過自己努力經營企業所賺得,亦可經由繼承或贈予取得。
●惠及條件寬松
投資人可攜帶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同時申請,同時獲批。一人投資,全家受益。
●居留條件寬松
投資于“指定區域中心”的移民人士,不須在美參與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也不須直接承擔創造就業崗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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