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投資移民申請材料
辦理投資移民所需材料
以下所有材料如非英文,則需翻譯爲官方公證過的英文:
所需遞交材料清單:
1. 一些聲明的文件可以從電子申請表格上面打印下來。原文件必須由申請人簽名:
1.1 對投資移民項目的章程和條件許諾:
如表格不是在新加坡內簽署的,則要保證這些表格都已被公證處公證過,或是已被新加坡外交使館或是新加坡大使館承認的。
1.2 表A爲投資移民申報表。
1.3 表B爲投資方案申報表。
2. 持入境許可證進入新加坡的申請—表4(需要申請永久居住權的每一申請人的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3. 第一部分所需的文件—1-9的項目(如適用)。(需要申請永久居住權的每一申請人的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4. 第二部分所需的文件—1-7的項目(如適用)。
第一部分
本人和家人須遞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是新加坡移民廳(ICA)所需材料
1. 申請永久居住權的每一申請人護照和辦旅遊簽證文件的複印件(如果申請人數超過一人請一齊遞交)。
2. 申請永久居住權的每一申請人的出生公證複印件。
3. 家庭普查/戶口簿公證複印件。
4. 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例如:他們的姓名、年齡、職業)。
5. 21歲以下孩子的監護證明或領養證明複印件(如果有孩子)。
6. 結婚公證複印件(如已結婚)。
7. 離婚公證複印件(如已離婚)。
8. 申請永久居住權的每一申請人的更名公證複印件。
9. 父母或嶽父母的結婚公證書(如他們也申請永久居住權)。
10. 護照照片—1張貼在表A,1張貼在表4,另外還需3張。
第二部分
申請人企業檔案和企業方案所需要的文件:
1. 表A中申請人所列的主要經營的財務審計報告的原件。財務報告必須有會計事務所的印章。如果不能提交原件,那麽這個財務審計報告一定要是經公證處公證過的。如果申請人還有其它的經營業務也涉及到此申請,則也必須提交。
2. 申請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它涉及到此申請的經營業務所持有的最新股權的公證複印件。
申請人可以提交以下任何一項:
-- 自申請人遞交之日的一年內公司的資産證明,並帶有會計事務所的原章。如果沒有會計事務所的蓋章,則需要公證處做公證;
-- 公司章程的公證複印件;
-- 如果申請人的公司資産證明已從遞交日算起的超過一年時間,申請人須遞交經本國工商局或同級部門所批准和工作的有相同作用的報告。
3. 申請人主要營業公司和涉及到此次申請的經營業務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 詳細的簡曆,簡曆內容包括:
-- 申請人在表A所列的主要經營業務的職務&職責和經營經驗;
-- 申請人在其它公司和組織的工作和經營經驗;
5. 申請人在ACRA上的投資申請(如有);
6. 表B上附上詳細的商業計劃(適用于選擇A);
7. 其它任何能幫助申請人投資決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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