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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一)全國酋長會議由地區酋長會議選舉的習慣酋長組成;
(二)全國酋長會議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三)全國酋長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應酋長會議、議會或政府的要求也可召開會議。
(四)全國酋長會議經選舉産生後,它的第一次會議須選舉本會議的主席。
第二十八條
(一)全國酋長會議有全權討論與習慣和傳統有關的問題。它可就保存和促進新赫布裏底的文化和語言提出建議;
(二)有關方面可就任何問題與全國酋長會議協商,特別是關于提交議會的與傳統和習慣有關的任何問題。
第二十九條議會須依法規定全國酋長會議的組織,特別是村、島或地區酋長的作用。
第三十條
(一)全國酋長會議成員不得由于他在酋長會議期間爲履行其職責所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逮捕、拘留、檢察或起訴;
(二)酋長會議或它的委員會開會期間,除在特殊情況下由會議授權,不得以任何罪名逮捕或檢察會議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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